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获刑入狱,刑满释放后仍不会思悔改,非法持枪,终再入铁牢。近日,三原县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一男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原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2日下午,被告人刘大宝驾驶车辆行驶至三原县西延高速收费站附近时,看到前方有民警在西延高速收费口外设卡检查。因刘大宝车内装有猎枪怕被查出,便将车停在路边,下车翻越路沿,将一个装有猎枪的紫黑色花纹双肩包丢弃后驾车逃跑。刘大宝该行为被群众发现后报警。
随后,民警在刘大宝丢弃的双肩包内查出单管猎枪一把,并于当日将刘大宝抓获。刘大宝对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咸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大宝丢弃的紫黑色花纹双肩包内所装疑似枪支属于司法界定之枪支。另查明,被告人刘大宝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于2017年6月9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大宝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明知是管制枪支而予以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华商记者王斌 通讯员 吕鑫 唐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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