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川中队查获一起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
2018年3月19日下午16时10分,延安高交大队洛川中队在洛川收费站查获一起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作出罚款一千七百一十元的行政处罚。
“您好,师傅,请出示您的驾驶证,行驶证......请慢走,系好安全带,注意安全,再见。”下午16时10分,民警在检查驾驶员杨某所驾驶的号牌为陕J8G***小型轿车时,发现该车辆交强险过期,遂询问杨某具体情况,杨某很吃惊的样子说,我的天哪,自己根本不知道啊,自己有四辆车子,平时也不注意这个问题,太感谢交警今天发现了自己存在的违法行为,自己经常在高速上行驶,太粗心大意了。民警遂将车辆依法扣留,驾驶员杨某前去购买车辆交强险,在购买交强险后民警依法对于杨某做出处罚,待车辆生效后将车辆返还,最后,民警提醒杨某回去后检查一下其他车辆,杨某对民警表示感谢。
编辑:王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