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榆林讯(记者祁铭)发生交通肇事后,尽管事故已经处理,但货车却迟迟不能开走,无奈之下车主将绥德县交警大队告上法院。日前,绥德县法院判决绥德交警大队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赔偿车主经济损失70462元。
肇事车被扣两年
2015年9月19日,司机田某驾驶陕K68651号重型自卸车,与张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碰撞,致张某某死亡,造成交通事故。同日,绥德警方以交通肇事刑事立案,交警大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该车。事故车车主田艳笑说,交警大队扣车,未开具交通行政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015年10月19日,绥德交警大队违背事实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田艳笑申请重新认定,榆林市交警支队复核后责令绥德交警大队重新调查,绥德交警大队重新调查后,2015年12月5日,认定张某某承担主要责任,田某承担次要责任。
此后,绥德交警大队一直不放车,直到2017年11月23日才将扣留车辆归还。
2017年5月15日,田艳笑向绥德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绥德交警大队超期扣留车辆行为违法,并赔偿从2015年9月19日至2017年11月23日扣留车辆期间造成的停运等经济损失78万元。
法院判绥德交警大队行政违法
绥德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2015年12月5日绥德交警大队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涉案车辆需要进行的检验、鉴定工作已经完成,绥德交警大队无需扣留车辆应及时将车辆返还。绥德交警大队现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2015年12月5日后绥德交警大队返还车辆、车主拒绝领取的事实。绥德交警大队扣留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限,属于程序违法。
法院判决确认绥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5年12月5日至2017年11月23日(共计719天)期间,扣留田艳笑机动车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参照2016年陕西省在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5676元的标准,按照每日98元的标准酌情进行赔偿。绥德交警大队赔偿田艳笑经济损失70462元。华商报记者获悉,此案宣判后,当事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该案将于3月28日开庭审理。
编辑: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