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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川出新规 4月1日起乱停车将被锁

时间:2018-03-26

  4月1日起,延川将出新规,乱停车辆将被锁定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或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延川县城区规划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延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停车秩序的通告

  为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城区停车秩序,努力营造道路畅通、行人安全、市容整洁的良好环境,有效治理城区停车难、停车乱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和《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创卫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城区停车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因地制宜和保障居民需求的原则,依据相关规范,延川县城区规划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联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城区相关路段和部分人行道,规范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停车区域标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损毁和涂改道路停车指示设施、设备。施划区内实行免费停车。

  二、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等机动车,应停放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时车身靠右、车头朝行驶方向有序停放),或在人行道内划定的停车泊位按标识方向停放。

  未在停车泊位停放或超出、跨骑泊位,占用未划定停车泊位人行道,或未按指定方向停放车辆均属违法停放。

  三、县城居民日常骑行的自行车、电动车、两轮摩托车等骑行工具,应停放在路缘石以上规定停车泊位内,车身与马路垂直,车头向外,不得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及机动车停车泊位。

  四、城区主街路两侧和部分设置禁停标志的人行道区域,一律不得停放车辆。

  五、所有停放在停车泊位内的车辆必须规范停放,排列整齐,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在城市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及时清洗车身的泥土、污物。

  六、根据省级文明县城创建要求,延川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联合延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车辆乱停乱放和影响市容市貌行为,开展集中整治和经常性巡查整顿。对违法停放车辆,责令立即驶离;对驾驶人不在现场或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的,对该车锁定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和交通的车辆,责令限期清理,拒不清理者,直接拖离;对不服从管理,有妨碍公务嫌疑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七、本通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编辑:王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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