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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涧县城管局原局长王振胜贪污索贿被判刑

时间:2018-04-13

  上任局长三年,清涧县城管局原局长王振胜被查出多项问题,涉及多项罪名。近日,清涧县法院作出判决,王振胜犯贪污、受贿罪,执行有期徒刑4年。

  城管局长被免于刑事处罚后发现漏罪

  2010年4月至2013年5月,王振胜任清涧县城管局局长,2014年7月31日因犯贪污罪被清涧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017年3月24日因涉嫌受贿刑拘。武崇卫是王振胜的下属,原在清涧县城管局工作,2017年9月20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逮捕。

  华商报记者了解到,2011年清涧县政府决定以招商引资的形式改造城管局旧楼,责令城管局拿提案报政府常务会决定。2012年项目启动,无资质的张某想承揽此项工程,通过武崇卫疏通关系,后又通过白某找到咸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挂靠公司。张某为获得该项目的开发权,通过武崇卫给时任城管局局长的王振胜送了18万元,王振胜向县政府上报提案后,却让还没有招标的咸阳某房地产公司代表白某参与县长办公会议,后在招标中会意评审会主持人黄某,使该公司顺利中标,并在单位三楼腾出一间办公室,作为开发商的项目部。

  法院认定,王振胜在担任清涧县城管局局长3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款31万元,索贿15万元,王振胜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手段套取单位公款176642元。武崇卫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帮助张某向王振胜行贿人民币18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局长索贿情节严重 获刑三年半

  近日清涧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王振胜具有索贿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武崇卫犯罪情节较轻,自愿接受财产刑处罚,有悔罪表现,结合社区调查情况,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王振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武崇卫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华商报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华商报记者 祁铭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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