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一村干部在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被开除党籍,并且因为涉嫌贪污罪,被耀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贪污罪,并处罚金,对其非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幸某某提出上诉。近日,铜川是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幸某某2004年7月至2005年10月主持走马村工作,2005年10月至2011年10月任走马村村委会主任,2007年10月至2015年8月任走马村党支部书记。2016年8月因严重违纪被中共庙湾镇党委开除党籍。2017年5月27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1月10日被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7年12月5日被逮捕。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春天,时任庙湾镇走马村代理村主任的被告人幸某某在未与本村史家湾组村民协商并取得土地承包权的情况下,私自在史家湾寨子峁群众的饲料田(非耕地)里栽植核桃树,并以自己的名义与走马村村委会签订了虚假的土地承包合同,将该30亩饲料田谎称为耕地上报,通过了十二轮的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共骗取退耕还林补助款49200元。原审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幸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二、被告人幸某某违法所得49200元依法予以追缴。
随后,幸某某上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量刑太重。
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此案,现已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幸某某在2005年春天,利用其主持庙湾镇走马村工作的职务便利,以自己的名义与走马村村委会签订了虚假的土地承包合同,将已分配于他人的30亩饲料田谎称为耕地上报,共骗取退耕还林补助款49200元的事实是清楚、正确的。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幸某某行为构成贪污罪。上诉人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对于上诉人提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经查无证据支持,其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的事实清楚。对于上诉人提出原判量刑太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了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量刑并无不当,故其提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华商记者 袁小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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