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6日,华商报刊题《内蒙古男子在陕判“无期”惊动两高》一文称:“内蒙古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已经定性的‘经济纠纷’案件,而且‘案发地’和‘被告人’居住地皆不在陕西榆林。榆林市公、检、法受理此案后,以合同诈骗罪判处两‘被告’无期徒刑。目前最高法已经明示榆林没有管辖权,案件正在请示最高检。并称该案办案法官曾向犯罪嫌疑人家属要酒喝。”
关于本案情况说明: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以李秀海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我院于2016年2月26日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李秀海无期徒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院无管辖权,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我院重新审判。我院据此将该案件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退回。目前,本案由榆林市人民检察院逐级层报上级检察机关解决案件管辖问题。
关于报道称本案办案法官曾向犯罪嫌疑人家属索要酒喝的情况,我院高度重视,已责成由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一经查实,将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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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中院
2018年4月28日
编辑:王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