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一名男子两年前因为酒驾被警方处以罚款扣6分的处罚。两年后,该男子再次酒驾,被同一交警队再次查获。该男子最终被再次罚款并且被拘留。
5月2日晚22时16分,铜川交警三大队执勤民警在新区耀柳路石仁坡段执勤时,对一辆车号为陕B305XX的小型轿车进行正常检查,当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驾驶员进行酒精检测时,现场检测结果为:69mg/100ml。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驾驶人王某某涉嫌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便将驾驶人王某某带回大队办案区作进一步调查。
但随后民警在对驾驶人王某某的调查中发现:2016年12月13日,驾驶人王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被铜川交警三大队查处,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罚款。……”之规定,对王某某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一千元的处罚。2018年5月2日晚22时16分,驾驶人王某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构成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
驾驶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
大队民警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十日以下拘留,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报请上级公安机关批准,驾驶人王某某最终被合并处以罚款二千元,行政拘留三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华商报记者 袁小锋 通讯员崔英海
编辑:华商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