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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一超市售卖过期食品 被市场监督管理局罚5万

时间:2018-05-24

  宝鸡某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散装食品,宝鸡市渭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依法查处,对食品经营单位强化主体责任意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化起到了有效的警示和督促作用。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月13日,宝鸡市渭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宝鸡某超市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散装食品“棋子豆”原包装袋、合格证标示的生产厂家为兴平市某食品厂,生产日期为2015年10月8日,保质期为一、四季度90天,已超过保质期;而该超市在其柜台散装食品标示牌上标示该“棋子豆”的生产日期为2016年1月12日,保质期15天。同时,另有2袋已分装为小包装的“棋子豆”,标示包装日期为2016年1月8日,保质日期为2016年1月23日,均与该食品的实际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情况不符。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上述过期五香味“棋子豆”5.4公斤,麻辣味“棋子豆”9公斤。经查,该超市共销售该批过期食品2.122公斤,违法所得17元。

  二、查处情况

  宝鸡某超市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宝鸡市渭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该超市作出了没收过期“棋子豆”14.4公斤,没收违法所得17元,处以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分析

  该超市经营散装食品时,在店内食品标示牌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分装时以分装日期代替原生产日期,人为延长了食品保质期限,隐瞒了食品的真实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扰乱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健康权益。《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主要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同时,便于食品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规范经营,有助于提醒经营者及时清理过期食品,防范食品安全风险。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标签、标示的规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才能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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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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