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成都5月31日讯(记者 陈淋)5月31日下午,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一次全体大会举行。《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本次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条例(草案)》二审稿对村道建设、管理、养护工作中乡(镇)人民政府对职责,农村公路发展中村委会的作用,大型工程施工期间农村公路的保护,农村公路客货运输,农村公路资金来源,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修改。
据悉,《条例(草案)》二审稿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明确相应的人员和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及村道管理工作。”同时,“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原则,组织村民做好本区域内村道的建设、管理和日常养护工作。”
在第一次审议中,有常委会相关人员提出,在农村修建的大型工程,往往会造成附近农村公路严重毁损,群众意见非常大,建议对此作出规定。因此,省人大法制委在《条例(草案)》二审稿中增加规定:“工程建设重载车辆确需通过农村公路特定路段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规划行车线路,控制车辆荷载,减少对农村公路质量安全的影响,在工程施工前应当与通行路段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主体签订相关协议。”
此外,针对农村公路客货运输,《条例(草案)》二审稿还明确,“政府投资新建、改建的农村公路应当将农村客货运输站场及招呼站等农村公路附属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交付使用,农村客货运输站场及招呼站的管理和日常维护应当纳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系。”同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农村货运物流发展规划,优化站点布局,拓展站场物流服务功能,促进农产品的流通和农村经济发展。”
值得关注的是,在《条例(草案)》二审稿中,省人大法制委也对一审稿中未作出处罚规定的违法行为设置相应的处罚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实施占用、挖掘村道等影响村道安全的行为,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的,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对驾驶人员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违法超限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
(二)未经批准驾驶载有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
(三)经批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时速,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
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法律责任部分对违反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的行为处罚较轻,建议加大处罚力度。因此,在《条例(草案)》二审稿中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实施危及村道安全活动的,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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