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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镇污水厂排放不达标 主管部门监管不力被判违法

时间:2019-04-17

四川新闻网自贡4月16日讯(罗李梅 记者 徐昭磊)日前,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对自贡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行政主管部门对贡井区某镇污水处理设施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行政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据了解,此判决已于4月13日生效。

2018年3月,贡井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保护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贡井区某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长期不达标,处理后的污水通过简易干渠直排入河,对旭水河造成严重污染,危及沱江河流域及长江中上游生态屏障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某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过程中,长期未按照污水处理工艺进行日常维护管理,致使污水处理设施基本失去作用。

2018年4月26日,贡井区检察院向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某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行政主管部门在回复期内作出书面回复采纳检察建议,称加强了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监管并进行了清淤疏通,还加快了提标改造的进度。但之后贡井检察院在跟进中调查发现,贡井区某镇污水处理设施管道仍然存在入水口损坏未修补和溢流现象,人工湿地上仅有零星水生植物、未补种有关净化植物、未见进行过清淤和打捞腐生植物迹象。

贡井检察院认为,行政主管部门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贡井区某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导致贡井区某镇污水处理设施不仅失去处理功能,还造成旭水河生态环境污染,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故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贡井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公益诉讼审查的重点是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检察建议后两个月内,是否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此案中,行政主管部门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在贡井区某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建设期间未及时采取辅助或临时过渡措施,致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超标情况持续存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确实存在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不当行为。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行政主管部门对贡井区某镇污水处理设施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行政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在法定行政监管职责范围内,对贡井区某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采取补救措施。

公益诉讼制度设立的目的和意义,是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据承办法官介绍,此案的审理,有力推进了公益诉讼制度保障和落实,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彰显了良好的宣传效果,也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正确履职起到了引导示范作用,即促使其积极作为,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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