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成都邛崃的苟志成膝下共有7名子女,本应安度晚年,享受天伦之乐,却因赡养问题与子女们产生矛盾,并将7名子女告上法庭。4月10日,记者从邛崃市法院获悉了这起赡养纠纷案件。
苟志成今年78岁,共经历了两次婚姻。上世纪60年代,他与前妻结婚,并生育5名子女。1971年,前妻病故,他与蒙兆伦结婚。蒙兆伦和前夫也育有2名子女。二人组成家庭时,苟志成的长子14岁,最小的女儿9岁。蒙兆伦的两名子女中,长女11岁,幼子9岁。此后,他们共同抚养7名子女,也未再生育。
随着时间流逝,7名子女均各自成家,苟志成也老了。在丧失劳动能力后,他要求7名子女每月给付赡养费,不料遭到了拒绝。经过调解,7名子女中的4名主动给付了赡养费,但其他3名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随后,苟志成一纸诉状,将7名子女共同告上法庭。
法庭中,未履行赡养义务的一位儿子称,在苟志成第一次婚姻中生育的5名子女成长过程中,苟志成“为了找寻他的快乐抛弃了我们苦难的五兄妹”,他认为父亲并未尽到抚养义务。并且,自己在父亲生病期间也曾给付医药费用,还额外支付了1200元生活费,父亲的诉讼请求过高。
对于这位儿子的说辞,法官并未采纳。在当时的条件下,苟志成需要抚养共7个孩子,对于每个孩子没有能力精细照顾,但也并未抛弃他们。这不能成为其不予赡养老人的理由。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中,苟志成年事已高,已丧失劳动能力,需子女赡养,维持其正常的生活需要。其中5名被告是苟志成的亲生子女,另外两名被告与苟志成之间已形成了继父、继子女关系,依法均应承担赡养义务。
根据7名被告的经济状况、邛崃地区生活水平及四川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规定,7名被告人从2019年4月起,每月8日前各给付苟志成生活费150元;从2019年4月起,苟志成住院产生的医疗费(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外),凭医疗费票据由7名被告各承担七分之一,限于医疗费用产生后十日内结算支付。(文中人物系化名)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戴竺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