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都市报讯(川报观察记者 刘春华)4月24日,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对成都某薄板有限公司、张某某等7人污染环境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告单位成都某薄板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300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等人被判处2年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被处以八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2017年12月间,被告单位为降低生产成本,由被告人邱某某与张某某先行协商,并报经被告人汤某某同意许可后,在明知张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决定将被告单位生产过程中所产生废酸低于正常市场价1800元/吨,而以仅支付180元/吨处置费的方式交由张某某处置。后张某某安排驾驶员陈某某及押运员李某共同驾驶川F57952的套牌罐车、驾驶员干某驾驶川Z16887罐车前往被告单位装运废酸,后运往由张某某事先联系的被告人潘某某经营的洗石场等处非法倾倒、处置。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16日期间,张某某安排他人从被告单位装运废酸共计4450.20吨。
青白江法院对该案的宣判,有力震慑了污染环境的犯罪分子,为生态环境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