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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男子车祸头皮裂伤住院94天 医院多次建议出院被拒

时间:2019-05-11

赖在医院

2017年,彭州人陈强(化名)遭遇车祸导致头皮、脸部出现裂伤,身上有多处软组织挫伤,他被送到彭州市中西结合医院进行治疗。一个月后,陈强外伤痊愈,却一直以“头晕、头疼”为由坚持住院,甚至在医院建议出院并停止用药后,仍坚持住院,总住院时间长达94天,并因此向肇事方李东(化名)及其车辆承保公司索赔8.3万。

“只是一个头皮裂伤,哪里需要治疗这么长时间,所以我们认为存在一个过度治疗的问题。”为肇事车辆承保的某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相关负责人说。

2018年12月17日,彭州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陈强合理住院期为63天,刨除已经垫付的费用,保险公司应该支付赔偿款1.66万元,近日,法院把这起案件作为典型案例进行普法宣传。

车祸入院 /

肇事者和医院让出院

他却坚持住了94天

陈强今年55岁,从事建筑业,2017年11月29日,他驾驶一辆摩托车在彭州市隆丰镇金山村附近与李东驾驶的轿车相撞,陈强受伤,被送往彭州市中西结合医院进行治疗,被医院诊断为头皮、脸部挫裂伤,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

“我当昏迷了1个多小时,脑壳裂开,嘴皮和眼皮都破了,加起来一共缝了十六七针。”陈强说,事发当日李东母亲到医院垫付了住院费2000多元。“当时我只有一个人,需要有人照顾我,李东妈妈同意请护工,一天150元。”

治疗一个月后,李东母亲要求他出院,他拒绝:“我的病都还没有好怎么能出院?”

治疗两个月后,医院提出他外伤痊愈建议出院,“我的外伤好了,我还头晕、头疼,眼睛看东西也是模模糊糊的。”陈强说,医院说无法治疗建议转院,但是肇事者不给钱,又不见面,保险公司也是五百一千地打钱,“我跟医院说再住十几二十天就出院了。”

住了3个月的院,2018年2月下旬,医院再次建议出院,并且下令停止用药,陈强依然坚持不出院。“我的病还没有好,出院了谁给我治疗呢?”陈强说,虽然医院停止给药,但护士建议他多户外运动,加上之前医院开的药还有剩余,于是他一边吃药,一边外出骑小黄车溜达。

到后来,住院账户没有钱,医院又停止用药,陈强自己垫付了4000多元结清医药费出院。此时,他已经住院94天。

陈强说,出院后,因为脸部有色素沉着需要修复,在医院提醒下,他花费了1600元到四川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后期面部瘢痕及色素沉着,修复费用1.49万元。

出了院,陈强让医院开了证明,休息一个月。“不过这些法院都没有认。”5月9日,陈强接受成都新闻-红星新闻采访说,遭遇了车祸,还倒赔了钱,他一气之下将李东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3万元。

过度治疗 /

医院多次建议出院

合理住院期限应为63日

去年8月14日彭州市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在法院审理中,陈强合理的住院期限、护理期限、误工期到底是多长?成为审理争议的焦点。

车祸肇事者李东在外地务工,他对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说,陈强入院的前一个月他去看望过两三回,后来陈强赖着不出院,自己就懒得搭理他。

随后,记者联系到彭州市中西结合医院,该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陈强入院后被诊断为头皮挫裂伤及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部挫裂伤,用通俗话说,就是头部有裂口、擦伤,出血,身上3处以上软组织挫伤为多处。”该负责人说,半个月后,陈强外伤痊愈,此后医院针对患者提出的“头晕、头疼以及外伤伤口疼痛”进行治疗,“外伤痊愈后,我们第一时间向患者建议门诊治疗,并且在后面查房中也多次建议。”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留意到,法院判决书载明,陈强的住院病程记录反映,在其病情属于稳定康复期,医生建议出院并下令停止用药的情况下,仍坚持住院。而对于下令停止用药的具体日期,医院表示涉及患者隐私不方便透露。

承保肇事车辆的某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说,陈强只是头皮裂伤,但是却住院长达94天,明显存在过度治疗。“国家有一个临床诊疗指南,上面有伤情对应诊疗的天数、恢复期等,这些都有相关的标准,理赔员经验丰富,一眼看出,这种裂伤不需要住那么久的院。”这名负责人说,陈强的实际住院时长明显超过合理的住院时长,为此公司向法院申请,鉴定其合理的住院期限、护理期限、误工期限。后来经成都清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强的合理住院期限为63日,误工期为45-60日,护理期为30日。

法院判决

合理住院期限应为63日 共计赔偿2.78万元

对于成都清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予采信,但法院认为实际的误工期限不应短于合理的住院期限,故结合该鉴定意见,法院认定陈强合理的住院期限为63天,比实际时长少了31天,误工期限为45-60日,护理期限为30日。

法院认定,陈强的医疗费为1.2万元;误工费按照按四川省2017年建筑行业平均工资45789元/年计算;护理费按照80元/天计算;此外,还有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2.78万元,对陈强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支持;对于陈强主张的后续医疗修复费,法院结合其年龄等实际情况因素考虑认为该笔费用并不必然发生,此次没有支持。

在审理中,陈强、李东以及保险公司对于交通事故发生事实、责任划分及车辆投保事实无争议。综上,按照责任划分后,刨除已经垫付的费用,保险公司还需要向陈强支付赔偿款1.66万元。

5月9日,陈强对于法院的判决表示不满意,“我自己遭了车祸,伤没有治好,还要倒赔1万多元。”陈强说,这1万多元包括护理费和请律师的费用。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钟美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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