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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维彩超正常 孩子出生后却左小腿畸形 医院:承认漏诊

时间:2019-05-11

四川绵阳游仙镇居民余亚萍的小儿子已经两岁两个月了,但由于出生时就左小腿畸形,左胫骨缺失,他无法站立行走,玩耍时只能在地上爬行。两年多来,余亚萍多次投诉给她做四维彩超的绵阳开元医院,因为四维彩超报告显示“胎儿四肢可见,胫腓骨及尺桡骨完整,手足可见”。

而记者发现,2016年9月30日前,绵阳开元医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于2016年7月21日开展医学影像超声技术活动,后被认定为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游仙区卫计局(现为游仙区卫生健康局)于2018年1月4日曾对绵阳开元医院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如今该医院已取得执业许可证,但仍无产前诊断或产前筛查资质。

8日上午,四川绵阳游仙区卫生执法部门表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当事医院有产前诊断或者产前筛查的行为,建议余亚萍通过司法鉴定程序,明确医院责任。

专业解读

业内人士:“能发现”不代表“一定能发现”

在很多人看来,四维彩超是目前最先进的产前检查手段,那么是不是做了四维彩超,所有胎儿畸形都能检出呢?

对此,绵阳市某医院超声科一名副主任医师介绍说,所谓四维超声检查也即是动态三维,它可以实时观察胎儿的动态表现,而三维超声又是依据许多不同的角度拍摄的二维图像由计算机重建整合而成,并不是说四维彩超一定比三维和二维的好,诊断胎儿畸形,二维才是关键。胎儿畸形的检出,除了超声设备的性能、医生的经验,还取决于胎儿检查当时的体位和活动度等。该医生介绍,一般情况下,胎儿四肢及其他一些部位的明显缺陷,都可以通过超声检查检出,但也不排除一些特殊情况。

据介绍,随着超声技术的发展,发现了许多过去出生前无法发现的胎儿畸形,但该技术仍存在一定局限性,不能检出所有的胎儿畸形,因此“能发现”并不代表“一定能发现”。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 摄影报道

事件

四维彩超显示正常 生下孩子却腿部畸形

余亚萍今年32岁,大女儿已经8岁了,2016年4月,她又喜怀二胎,并且一直在按时进行产前检查。2016年10月,余亚萍经同学介绍,到绵阳开元医院进行四维彩超排畸检查。

2016年10月19日,余亚萍进行了第一次四维彩超检查,她提供的报告中,其中一项超声描述中有一条显示:胎儿四肢可见,胫腓骨及尺桡骨完整,手足可见;超声提示中有一条显示:双侧侧脑室稍扩张。因为双侧侧脑室稍扩张,当时医生建议12月再进行一次检查。12月9日,她再次在绵阳开元医院进行了四维彩超检查,超声描述中和上次相同,只是超声提示中显示:左侧侧脑室稍扩张。

2017年2月14日,她在科学城医院产下一名足月男婴。2019年5月7日下午,在余亚萍家中,记者看到,她的小儿子小伟在家中玩耍,但并不能像正常孩子一样行走,只能跪在地上爬行,而且,记者听到孩子的呼吸声也显得较重。

余亚萍告诉记者,当时在医院生产后,自己亲眼见到孩子,才发现孩子的左小腿明显比右小腿短一些、小一些,“当时我就懵了,孩子竟然左脚畸形,通过鉴定为胫骨缺失。”

在随后的日子里,余亚萍发现小伟呼吸声音异常,先后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北京博爱医院等医院就诊,被诊断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气管狭窄等多种疾病。在随后的两年里,她除了给孩子看病外,就是向各部门投诉该医院非法行医。在余亚萍家中,记者发现了很多份绵阳、游仙两级卫生部门的投诉答复函。余亚萍说,而对于儿子的现状,她认为她做四维彩超的绵阳开元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她向医院提出索赔170万元。

当事医院

出现漏诊 当事医生已辞职

据天眼查数据显示,绵阳开元医院全称为绵阳开元医院有限公司,注册日期为2016年9月6日,共有6名股东,其中雅化集团绵阳实业有限公司占股50%,其余5名股东均为自然人。

8日上午,记者来到医院,该院副院长陈一萍介绍,事情发生后,医院就积极配合余亚萍到华西医院、西南儿童医院等地进行检查,积极和余亚萍进行沟通协调。

陈一萍表示,事发时,绵阳开元医院刚刚成立,确实没有产前诊断资质,而当事医生以前是另外一家医院的超声专家,就按照他的习惯和以前的模板出具了超声报告,现在来看,这份报告对他们医院来说用语并不规范,而医院现在也进行了完善。

“当事医生出具的报告中,确实写了胎儿四肢可见,胫腓骨及尺桡骨完整,手足可见,但超声检查属于影像学范畴,以目前的医学技术水平,还不能做到100%查出所有的胎儿畸形。”陈一萍说,余亚萍儿子的身体缺陷不是医院的超声检查造成,是医生出现了漏诊。

陈一萍表示,当事医生去年已经辞职,医院愿意承担漏诊的相应责任,但不应是余亚萍儿子身体缺陷的全部责任。而对方提出要求赔偿各种损失170万元,双方多次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我们希望走司法鉴定程序,明确医院的责任,我们绝不推卸。”陈一萍说。

卫生部门

无法认定医院开展产前诊断 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认定

8日上午,记者在游仙区卫生健康局了解到,事发以来,绵阳市和游仙区两级卫健部门已介入调查此事,并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协调,但余亚萍一方认为应该按人身伤害损害进行赔偿,院方则主张只赔偿漏诊的责任,赔偿金额上存在巨大分歧。

游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桑林表示,现在只有余亚萍提供的四维彩超报告单、医院提供的《胎儿四维超声检查知情同意书》,无法认定绵阳开元医院存在产前诊断或产前筛查行为,建议余亚萍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认定,如果认定医院有产前诊断或产前筛查行为,卫生执法部门将对医院进行处罚,余亚萍也可以通过鉴定明确自己和医院的责任,走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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