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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男子受工伤还被公司罚款12752元 法院:全部退还!

时间:2019-05-14

华西都市报讯(记者钟晓璐)明明受了工伤,却被公司罚款12752元,合理吗?法院判决,即使工伤事故是由劳动者本人过错造成,用人单位也应承担责任,成都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朱阳工伤事故罚款12752元。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8年度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该案例作为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入选其中。

朱阳在成都一公司从事铆装工作。2016年7月29日,他在指挥吊运塔机作业时,右手不慎受伤。经鉴定,朱阳所受伤害为工伤,九级伤残。

2017年3月31日,该公司依据公司内部制定的《工伤事故处理暂行办法》,认定朱阳为工伤事故责任人,以用人单位要对工伤进行赔付为由,对朱阳予以罚款12752元。

随后,朱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退还其工伤罚款12752元。仲裁裁决公司支付朱阳退还的工伤事故罚款3725.82元。成都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成都某公司与朱阳建立了劳动关系,朱阳在工作时受伤,并被确认为工伤,应享受工伤待遇。工伤赔付不以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

虽然成都某公司自定处罚规则,对遭受工伤的劳动者处以罚款而变相减轻其赔偿责任,这种做法违背劳动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对朱阳的罚款应全部予以退还。法院判决:成都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朱阳工伤事故罚款12752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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