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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车碾飞石子打伤路人致9级伤残 看看邛崃法院怎么判

时间:2019-05-18

在王楚明(化名)驾驶拖拉机倒车的过程中,一枚小小的石子被左后轮碾压,飞向路边,将行人周友(化名)打伤。

经交警认定,这是一起交通意外事故,两人均不承担事故责任。

然而,这枚意外的飞石造成的伤害并不小,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周友将王楚明和车辆承保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8490.05元。

5月17日,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从邛崃市人民法院获悉了这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受伤行人的损失应由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赔付,不足部分仍由驾驶员承担。

倒车碾飞石子 击伤行人致九级伤残

拖拉机司机王楚明怎么也没有想到,在倒车途中的一枚小小石子,竟然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

事情要从2018年4月30日说起,当天下午,王楚明驾驶着一辆北京牌大中型拖拉机从邛崃市向大邑县方向行驶。当日17时10分许,他驾车行驶至骑江村7组村道时,发生了一个意外。

在倒车过程中,他驾驶的拖拉机左后轮碾压到村道上的一枚石子,不巧的是,飞起的石子直击路边,将正在左侧路边走路的行人周友打伤。

这枚飞石的力量着实不小,周友被送往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0天后才得以出院。后经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周友的伤情为九级伤残。

据邛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王楚明、周友均不承担此事故责任。但对于周友来说,这枚意外的石子是“飞来横祸”,自己好端端地走在路上受伤了,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行人起诉至法院 要求赔偿损失约16万元

2019年2月27日,周友将拖拉机驾驶员王楚明和事故车辆的承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王楚明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8490.05元;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王楚明表示,交通事故责任不同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自己已为拖拉机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含不计免赔险),此次事故又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损失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而保险公司则认为,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划分,该起事故系意外事故,王楚明并没有任何责任,所以保险公司不应当赔偿。

法院判决

虽属意外 但驾驶员及保险公司仍需负责

邛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作为特殊的侵权类型,受侵权法的调整。而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时的归责原则,不同于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

交警部门在认定事故责任时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其中过错的评判依据为相关的交通规范。而侵权法上的过错为故意或过失,其中过失是指行为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原有预见可能,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

邛崃法院法官表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相对于行人而言属于危险行为,对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避免造成对周围人或物的损害有较高的要求,驾驶人也有更高的谨慎注意义务。

在本次事故中,王楚明在村道倒车过程中,没有对周围行人及路面情况引起足够的注意,以致发生车辆碾压飞石击伤周友的事故,周友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则王楚明应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周友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付,不足部分由王楚明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双方均未表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说法

不属于不可抗力 机动车驾驶员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茜认为,行驶的机动车碾压飞石伤人事件,不属于不可抗力,更多的是驾驶人在操作过程中的过失。从事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对机动车驾驶人在避免对其他人员、车辆造成侵害方面,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提出了更高的注意义务。飞石伤人是很典型的由于驾驶人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事件。

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凯则表示,对于普通村道而言,路面出现石子是正常现象,但如果是在施工路段上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但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也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陈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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