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有酒驾,甚至连汽车方向盘都没动过,为什么我会涉嫌危险驾驶罪?”四川攀枝花男子杨某某没有开车,却因危险驾驶罪被起诉,这是怎么一回事?
据攀枝花交警支队的民警介绍,近日,蒋某与朋友杨某某等人一起在炳草岗附近吃烧烤、喝酒。酒过三巡,大家都喝了不少,结束饭局后,杨某某因家中有事,等车未果情况下,数次让饮酒后的蒋某驾车送自己回家,蒋某先拒绝,后表示同意。次日凌晨,蒋某驾驶小型轿车搭载杨某某,行驶至南山路段时,被在此路段执勤的攀枝花市交警支队一大队的民警查获,经交警现场对蒋某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有醉酒驾驶嫌疑。
后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蒋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6mg/100ml,属醉酒驾驶。杨某某当时确实没有摸过方向盘,但是在明知朋友饮酒的情况下,还要求朋友开车送自己回家,成为“危险驾驶”共犯。据攀枝花交警支队介绍,目前,蒋某和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哪些情况下,危险驾驶罪共犯成立呢?民警介绍,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民警提醒:不要向饮酒后的人员出借车辆,不要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指派、胁迫饮酒后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此外,危险驾驶罪还有多种情形,比如追逐竞驶等等。这些情形均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陈敏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