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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饮用水源保护区下毒捕鱼 致巴城停水14小时被起诉

时间:2019-05-26

四川新闻网巴中5月24日讯(记者 李桃)2018年11月13日,巴中市巴州区的岳某某用药下毒捕鱼,造成巴中城区饮用水源被污染,导致全城停水14小时,且出现大量鱼类死亡。近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检察院起诉认为,岳某某此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等。被告人则表示,对公诉人的指控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悔罪。

“咋个到处停水了?”“啥时候才来水额?”想起去年11月中旬停水一事,想必大部分巴城市民都印象深刻。因为此次停水不仅是在全城范围,且停水时间长达14小时。当时很多人不会想到,在这背后,存在着一起“毒鱼”事件。

2018年11月13日,岳某某到大佛寺取水泵站上游饮用水二级保护区,将自行购买的30瓶“甲氰菊酯”农药投放至巴州区枣林镇青滩电站下游300米河段,造成巴中城区饮用水源被污染,出现大量鱼类死亡的现象。岳某某的行为被当地村民发现,村民立即报告给当地渔业部门,正在作案的岳某某被当场抓获。

事件发生后,巴州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在全城立即停止供水,组织相关部门进一步检测,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清理,全城在14小时后恢复供水,而岳某某的行为也给巴中圣泉水务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万余元。

庭审现场,受巴州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在巴州区人民法院出庭支持对“11・13”毒鱼事件被告人岳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官邓敏宣读了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某采取投放危险物质捕鱼,造成水产资源非自然减少和环境污染,致使巴中城区停水长达14小时,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表示,对公诉人的指控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悔罪。

邓敏还向法庭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某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破坏了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造成渔业资源的破坏,致使生态环境受损,且致使巴中城区停水长达14小时,严重影响到了巴中居民和企业的生产生活,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了侵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其民事责任。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依法诉请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岳某某赔偿渔业损失400元;对野生渔业资源进行生态修复(增殖放流2000尾鱼苗或支付增殖放流费用3000元);被告人岳某某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法庭上,邓敏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发表了公益诉讼起诉意见,深刻揭露被告人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生态修复方案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了详实举证。被告人岳某某当庭悔罪并表示愿意采取补救措施弥补其“毒鱼”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失。

法庭还一并审理了巴中圣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对岳某某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岳某某当初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毒鱼,给市民带来了心理恐慌,但因及时处理,才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邓敏表示,岳某某自以为有捕捞证就可以捕鱼,但实际上他的捕捞证已过期。同时,为了保护水产资源,相关部门不但设定了禁渔期,也有禁渔区,岳某某投毒的这段河流就属于禁渔区。

据了解,在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该案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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