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武侯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以董某等4名被告人为首要分子的15人恶势力犯罪案。法庭上,15名被告人均认罪,因案情复杂,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近年来,“套路贷”在校园中、社会上屡屡发生,给众多被害人带来了财产甚至是生命的损害,为持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准确甄别和依法严厉惩处“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今年4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界定了“套路贷”的特征及犯罪手段,并提出与民间借贷相区别。
《意见》明确,“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7年10月,董某等4名被告人经合议,在该区某地成立了盛嘉宝等多家公司,且以“零用贷”“身份贷”等名义非法对社会不特定人群发放小额贷款,并招募了风控人员、财务人员和催收人员樊某等11人。通过签订虚高双份借款协议和借条且不交给借款人留存,设置苛刻的还款时间和高额的逾期费、上门费等,在借款人没有按时还款时,安排催收人员采取多次电话催促还款、多人上门索要欠款、向借款人的亲友、同事索要欠款等滋扰方式向借款人施压,此外还通过短信、微信辱骂、威胁、恐吓或伙同其他同类型小额贷款公司催收人员一起上门堵锁眼、泼油漆等恶劣方式,逼迫借款人双倍归还虚高借款和逾期费、上门费等催收费用,或者要求借款人向其他同类型小额贷款公司继续借款用于归还本公司欠款,逐渐形成了小额贷款行业内的一个恶势力犯罪集团。
从2017年12月11日至2018年1月16日期间,该集团以盛嘉宝公司和另一家公司名义分别向367名、172名借款人发放小额贷款。发放贷款时,均要求借款人签订两份借款金额均为1.2万元(共2.4万元)、出借人为空白的借款协议等系列文书,并分12期还款,每期向上述两家公司各还金额800元,实际则以扣除“所谓资料费、平台费和前两期还款”的名义,借款人实际总共只拿到7200元,并约定了高达3000元的逾期上门催收费等。
经统计,该集团仅以上述两公司名义进行放款的借款协议金额为600万余元,实际放款仅为300万余元,回款时间截至2018年3月,拟回款金额为800万余元。截至被公安机关抓获的2018年1月16日,实际已回款300万余元。
公诉机关对上述公诉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15名被告人均对证据事实无异议。因该恶势力集团的小额贷款公司从成立到被抓获时间较短,虽然多名借款人因逾期已经被催收了逾期费、上门费等费用,但大多数借款人还在还款中且尚未结清借款本金,因此在法庭上,多名辩护人以此为由对公诉机关提及的既遂和未遂的金额提出了异议。
庭审中,公诉机关对上述15名被告人给出了一年三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的量刑建议,上述被告人全部当庭表示认罪,相关辩护律师根据各自被告人的情况均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因案情复杂,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将另行择期对该案进行宣判。
王鑫 本报记者 晨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