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获通过
5月23日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作为我省首次以单独流域立法的方式推进污染治理的开篇之作,条例肩负着“尽快全面改善和保护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依法打赢碧水保卫战,切实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同时为长江保护立法提供可资借鉴的流域立法经验”的重要使命。
本报记者 刘佳
施行时间
2019年9月1日起
重要使命
作为我省首次以单独流域立法的方式推进污染治理的开篇之作,条例肩负着“尽快全面改善和保护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依法打赢碧水保卫战,切实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同时为长江保护立法提供可资借鉴的流域立法经验”的重要使命
后续计划
我省将以此条例的制定经验和实施情况为借鉴,研究制定出台具有四川地方特色的水污染防治条例或综合性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为我省水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21次易稿制定严格的水环境保护制度
沱江在我省内流域面积2.55万平方公里,涉及德阳、成都、资阳、眉山、内江、自贡、泸州等7个城市。长期以来,沱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强度大,水生态流量不足,以不到全省4%的水资源量,承载了全省25%以上的人口和30%以上的GDP,是我省污染最重的河流。
为尽快解决沱江流域突出的环境问题,为全面改善和保护流域水环境提供法制保障,2017年11月,我省启动了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的立法工作。
2018年12月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12月11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立法工作对接会,与生态环境厅、环科所等相关单位和起草部门就《条例(草案)》统审阶段服务工作进行交流研究;随后又分别组织召开省级部门和沱江流域相关市县乡立法座谈会,省级有关部门,成都、德阳、泸州等7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以及沱江流域相关县乡、街道办事处等相关人员参会并提出建议。
今年1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率立法调研组来到什邡市穿心店磷石膏堆场整治现场、灵江污水处理厂进行实地考察调研,并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听取相关部门、部分生产和保险企业、基层人大代表对《条例(草案)》立法提出的意见建议。
今年4月16日-18日,《条例(草案)》二审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赴自贡市荣县,内江市威远县、资中县,泸州市泸县开展立法调研,听取了泸州市各县区、市级部门、企业代表、村民代表针对《条例(草案)》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今年4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条例(草案)》立法工作对接会,结合前期调研收集的建议意见,对标中央新要求,围绕饮用水源、人大监督、公益诉讼、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应急预案等方面的重点条款进行了逐字逐句研究讨论。
马不停蹄的审议、调研,21次易稿背后,是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以人民为中心,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履职态度。
在上位法基础上细化强化法律责任
《条例》制定了多项制度: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沱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依法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在严格控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排放总量削减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总量减少的原则,逐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
条例细化并强化法律责任,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在水源区设立排污口、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等情况,提高了处罚下限。同时,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精神,增加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增加在沱江干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的从严规定等。
条例明确,企业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或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对部分违法行为作出从严处罚规定。条例明确,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省人大常委会城环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我省将以此条例的制定经验和实施情况为借鉴,研究制定出台具有四川地方特色的水污染防治条例或综合性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为我省水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