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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保护条例》6月1日正式实施

时间:2019-06-01

新闻发布会现场

四川新闻网成都5月31日讯(记者 刘佩佩 摄影报道)5月31日,《成都市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保护条例》生效实施新闻发布会在成都举行。据了解,为加强成都市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以下简称城市森林公园)生态保护,实现自然资源持久保育和合理利用,助推成都高质量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成都市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条例》立法自2018年初启动,历经1年多,先后召开了职能部门协调会、立法调研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活动,征求了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部分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并在《成都日报》和成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草案文本,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建议。

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为什么在建设之初就出台《条例》?四川新闻网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是目前全球最大的城市森林公园,公园的建设是一项长期、艰巨系统性工程,需要通过立法来保证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等全过程活动,避免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与建设城市森林公园初衷背道而驰的情况,用法制的刚性来确保一张蓝图干到底。同时,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的范围涉及高新区、天府新区直管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简阳市、金堂县等6个区(市)县,工作事项涉及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水务、农业、公园城市等多个行政主管部门,需要从立法层面明确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的职责边界,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推进机制。

《条例》贯彻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明确城市森林公园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分区管控、合理利用的原则,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自然资源持久保育和合理利用。《条例》共分5章39条,对公园范围边界、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规划控制与土地利用、分区管控、分类保护、生态保护与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等进行了严格的规范,为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保护、建设与管理提供了坚强的法律支撑。

《条例》对分区管控分类保护机制进行了详细规定,一是依据城市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明确生态核心保护区面积不得少于360.0平方公里,生态缓冲区面积不得少于528.0平方公里,生态游憩区面积不得超过386.8平方公里。二是对生态缓冲区和生态游憩区内新建、改建建筑物高度作出限制性规定。三是设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凡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不予批准用地。

《条例》对生态保护机制作出明确规定:一是明确开发强度。二是对《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方案》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范围,实行严格保护。三是落实“增绿增景、减人减房、基础设施、特色小镇”16字方针,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四是设立森林防火机制,规定生态核心保护区和生态缓冲区为禁燃区域。

《条例》对未依法编制、修改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可能对城市森林公园保护造成重大影响的滥用职权、渎职、失职行为强化责任追究;对违建行为在上位法限定处罚幅度内设定顶格处罚措施;对分属不同法律属性的林地,按照各自上位法的规定区别设定处罚措施。

《条例》生效实施后,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管委会、相关区市县政府及市县相关职能部门将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积极采取针对措施,围绕热点难点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市人大将全力支持和督促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推动“条例”在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中得到全面深入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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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这些区域内“三严禁”

《条例》中提到,城市森林公园的生态保护很重要,因此划定了生态保护红线。以下列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区域,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严禁进行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

龙泉驿区龙泉湖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

龙泉花果山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区;

金堂县红旗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简阳市龙泉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实验区;

以及城市森林公园涉及的其他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在城市森林公园内 这些行为不能做

禁止破坏生态植物植被或者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确需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经林业、园林主管部门批转。

禁止在城市森林公园内捕捉、猎杀、贩卖野生动物。禁止对野生动物实施繁殖干扰、栖息地破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禁止擅自在城市森林公园内进行放牧、捕捞、采药、采土、采种、采脂等活动。

禁止在生态核心保护区和生态缓冲区内进行开垦、采矿(地热、温泉除外),采石、挖沙、采土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以及损害生态系统完整性的活动。

禁止在城市森林公园超标准排放废水、废气。禁止向城市森林公园排放水污染物。生产、生活活动产生的污水应当按规定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

禁止在城市森林公园内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弃物。

禁止在城市森林公园内烧荒、燃放孔明灯,或者在非指定区域进行露天烧烤、野炊等野外用火行为。

禁止在城市森林公园生态核心保护区和生态缓冲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燃烧香蜡钱纸。

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或者国家明令禁止、限制使用的农药。

禁止在树木、岩石、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载体上涂写、刻划等影响景观风貌的行为。

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等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禁止擅自在城市森林公园内放生外来入侵物种等破坏生态平衡的行为。

违反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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