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挖出的乌木
5月27日上午,达州达川区万家镇的河沟附近,挖机工人挖出了一根乌木,一时间,附近居民到现场观看。经过专家初步鉴定,乌木应该是金丝楠木。
这根16米长的乌木该归谁所有,成了新的话题。当地村民表示,乌木是从村民土地里面挖起来的,应该归村上集体所有,而当地政府则称,这是土里面挖出来的东西,应该是国有资产。
综合图片和现场乌木的情况,记者联系上两位乌木行业内的专家,他们表示,很大可能是金丝楠木,乌木的价值目前无法估计,但应该属于国家所有。律师认为,乌木是埋藏物,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条款,应该是属于国家所有。
发现
乌木长约16米,最粗直径约1米
5月27日上午,在达川区万家镇五洞村,在一村民住房附近的河沟旁,项目工地上一位挖掘机师傅挖出了乌木,一时间,村里挖出乌木的消息被传开。
5月31日,70多岁的村民卫定玉向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介绍,乌木正是在她家门前100米处的河沟边被发现的,乌木所在位置,并非河里,而是河边的田地里,发现乌木的田地,是卫定玉和村里其他两村民承包的。
在挖掘机师傅发现之后,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迅速联系了万家镇政府,政府工作人员到达现场。5月29日,乌木被整根挖出,然后移到卫定玉住房旁边的住户坝子上。村民周茂福介绍,乌木摆放之后,每天都有人前来观看。
通过其他村民的介绍,乌木被挖起来之后,有人拿着尺子测量了一下长度和直径:乌木长16米左右,最粗的位置直径1米左右。
争论
归村集体所有?归国家所有?
为了不让乌木落入不法分子手中,村民在乌木还未完全挖出时,就自发前来保护,并且想法把乌木移到周茂福住房的坝子里。
村民们都清楚,乌木值钱,不过,这根乌木到底该归谁,一时成为当地争论的话题。
有村民介绍,乌木被挖出来之后,一名经营乌木生意的人前来看了乌木情况,说是楠木。但到底值不值钱,村民表示对方并没有说钱的事情,然后就离开了。
万家镇政府一工作人员介绍,当时确实找人前来鉴定过,鉴定人员是经营乌木生意的,“说是金丝楠木”,因为他是做生意的,到底是不是金丝楠木,“自己是外行,不能确定”。事后,自己将情况上报给了达川区国资委部门。
“因为乌木是地下的东西,应该属于国家所有。”工作人员说。但五洞村的村民却认为,乌木是从村上田地里挖出来的东西,应该属于村上集体所有。
鉴于目前这种情况,万家镇一刘姓副镇长表示,从自己所了解情况来看,乌木应归国有,但现在怎么解决这个问题,目前还没有定论,乌木暂时由村民保管。
鉴定
初步鉴定为金丝楠木 暂无法估价
除了乌木归谁所有的争论,这根16米长的乌木到底值不值钱,也是未知。
村民从乌木上拔下了一些木屑,木屑带有一点香味儿,木屑的内部呈现出金黄色,在太阳下反光。
记者随后联系上中国林产工业协会楠木专业委员会专家陈刚,通过记者发过去的图片和视频,陈刚初步鉴定,这根乌木是金丝楠木。
“楠木有很多种,只有金丝楠木有一股药香味。”陈刚说。陈刚介绍,自己曾经到过达州现场查看过金丝楠木,其形成原因是因为乌木的掩埋位置多在黄色泥土里,经过多年掩埋,浸染成金黄色。相对其他楠木的气味,金丝楠木比较好认。
记者随后联系上芦山大自然金丝楠艺术馆专家刘毅恒,刘毅恒介绍,通过其初步鉴定,也为金丝楠木。
目前,两位专家表示,这根乌木无法估价,原因是,乌木没有经过清洗,看不出乌木的纹理和品相。
根据陈刚的介绍,乌木的纹理和品相,直接关系到乌木的价值,目前市场需求乌木,主要是用来生产仿古家具,收藏价值高。
律师:乌木系埋藏物 应属于国家
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勇介绍,乌木到底归谁所有这个问题,以前也有媒体报道,通过自己理解,乌木是埋藏物,应该属于国家,不属于村民私有。律师杜勇给出的解释是《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 收藏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杜勇介绍,《物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通过之前很多乌木的案例看,法院认为,乌木是自然形成的,所以是自然资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其所有权就是国家的。
北京市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小虎介绍,乌木到底归谁所有,存在一定争议,乌木应该属于埋藏物,《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为地下的埋藏物到底归谁,是不明确的。结合《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收藏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乌木的最终所有权,陈小虎表示,还是应该属于国家所有。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张杨 摄影报道
新闻链接
“彭州乌木案”
2012年,彭州村民吴高亮在家门口的河道边发现乌木,雇人挖掘,通济镇政府认为乌木属国有,而吴高亮认为归自己。通济镇政府决定奖励吴高亮7万元,但吴高亮认为太少,诉至法院。成都中院公开审理此案,认定吴高亮的“确认孳息于原告承包地,并由原告发现发掘的7件乌木为原告所有”的请求事项系确认权属纠纷,不属于行政审判的权限范围,裁定予以驳回。2013年,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成都商报曾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