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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全面推行重大环境刑事案件提级管辖

时间:2019-06-11

本报讯(记者 刘春华)近日,记者从省法院举行的“守护净土蓝天 留住绿水青山 四川法院在行动”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为统一执法尺度,进一步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保护长江上游生态环境,我省将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行重大环境刑事案件提级管辖。同时,我省还将探索长江流域中级法院司法协作机制。

提级管辖指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2017年7月,省法院会同省检察院,在宜宾、乐山、雅安开展重大环境资源犯罪刑事案件提级管辖试点,对重大污染环境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的九种情形,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提级管辖。从试点来看,重大环境刑事案件提级管辖解决了人们对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的问题,在环境资源保护问题上震慑了犯罪。

当天的新闻发布会还发布了《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16.6―2019.6)》。根据白皮书,2016年6月至今年5月,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一审刑事案件2928件,审结2619件,给予刑事处罚3023人。同时,我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新体系已走在全国前列。目前,省法院和全省21个市州中级法院都已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我省还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功能区、旅游区的基层法院设立59个环境资源审判庭和37个环保旅游派出法庭。

记者了解到,在最高人民法院主持下,省法院与上海、江苏等12个省市高级法院联合签署《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积极参与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创新,加强交流互动,推进审执司法协作,充分利用协作机制做好跨区域案件审理工作。同时,还将探索我省长江流域中级法院司法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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