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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损害生态环境要承担“补种复绿”责任

时间:2019-06-11

本报讯(记者 刘春华)未来在探索生态环境领域修复性司法方面,成都法院将探索建立生态修复基地。6月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相关实施意见,要求成都中基层两级法院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为成都打赢打好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攻坚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守护好蓝天碧水净土。

“未来全市法院要将修复性司法理念贯穿审判工作全过程,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作为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的重要目标。”成都中院相关人士介绍,成都两级法院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将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以及生态环境部门的协调配合,多方共促责任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最大限度修复生态环境。根据不同刑事案件类型及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风险的特点,合理确定生态修复的责任范围和承担方式,探索完善替代性修复的责任承担方式。对客观上无法修复或者没有必要修复的受损生态环境,在法律框架内探索灵活适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护林护鸟”“劳务代偿”等替代性修复责任,促进区域环境容量和承载能力的恢复和提升。并将积极探索建立生态修复基地等。

由于环境资源案件内容具有较强专业性,为保证案件质效,成都法院还将探索落实专家陪审制度,以辅助查明案情并弥补案件评估鉴定周期长、审限拖延等问题。探索确立专家证言采信规则,对鉴定难度大、鉴定费用较高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类案件,积极探索在审判中采用专家证言确定因果关系、损害赔偿责任等的程序和规则。探索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积极稳妥拓宽专家辅助人的职责范围,最大限度发挥专家辅助审理和裁判的功能。

成都中院相关人士介绍,成都两级法院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2018年至2019年一季度,共受理各类涉环境资源案件2719件、审结2362件,共惩处涉环境资源违法犯罪人员80余人、判处罚金6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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