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名木如何有效养护和管理?7月23日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备受关注的《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首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我省古树名木资源丰富,据2018年第二次普查结果,全省有古树名木70308株,数量多、分布广,保护任务重、难度大。”省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刘宏葆在对《条例(草案)》作说明时表示,目前,国家层面没有专门的古树名木保护上位法,现有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内容十分有限,难以解决保护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加快出台保护条例势在必行。
明确保护范围 突出专家参与
根据《条例(草案)》,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及科研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多年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为古树名木保护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重视程度不够,保护资金缺乏,资源普查、认定建档、挂牌标识等不系统不规范,信息化管理水平低,偷盗、损害、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等问题。”刘宏葆说。
依据国家规定和省情实际,《条例(草案)》明确保护范围为“分布在原始林外,经依法认定和公布的古树名木”,明确了政府及部门职责,规范了认定、养护及管理,并从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角度,明确了保护经费。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
突出专家参与、科学管护及动态管理是《条例(草案)》一大亮点。《条例(草案)》提出,建立全省古树名木专家库,组织专家参与古树名木鉴定、抢救复壮、养护管理、保护方案、安全评估等相关工作,明确了日常养护与定期专业养护相结合的养护模式,以及建立全省“一树一档”数据库及信息化系统,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成效的监督考核。
擅自砍伐古树名木 砍一株最高罚30万元
《条例(草案)》完善了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保护机制,明确要加强宣传教育,利用民间习俗、传统节庆,组织开展便于公众广泛参与的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国家捐献古树名木及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可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义务植树尽责认证等权利。
《条例(草案)》支持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鼓励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结合古镇古村落古民居,建设古树名木公园及保护小区。
同时设定禁止损害和擅自砍伐、移植的条款及法律责任。针对损害和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的破坏现象,《条例(草案)》列举了禁止损害古树名木的具体行为;针对现实中确需移植或者砍伐的情形以及四川部分种类古树名木现有技术手段无法移植成活等情况,依法严格规定了移植、砍伐古树名木的特殊情形及审批手续。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设定相应法律责任。比如,擅自砍伐一级古树或名木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植一级古树或名木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剥损树皮、挖根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刻划、钉钉、攀树、折枝的,在古树名木上缠绕、悬挂物体或使用树干作支撑物,紧挨树干堆压物品或有其他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本报记者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