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7月23日讯(记者 陈淋)古树名木是自然界和前人留下的珍贵遗产,被誉为“活的文物”,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文化、生态和科研价值。我省古树名木资源丰富,据2018年第二次普查结果,全省有古树名木70308株,数量多、分布广,保护任务重、难度大。
7月23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大会进行审议。省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刘宏葆在会上表示,为加强我省古树名木保护,解决现实中的突出问题,为古树名木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加快出台保护条例势在必行。
刘宏葆介绍,《条例(草案)》共六章四十五条,包括总则、古树名木认定、古树名木养护、古树名木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明确保护范围:
分布在原始林外,经依法认定和公布的古树名木
依据国家规定和省情实际,《条例(草案)》明确了保护范围为“分布在原始林外,经依法认定和公布的古树名木”。原始林内古树不纳入保护范围,其主要原因:一是全国绿化委员会《古树名木普查技术规范》规定,西南国有林区原始林分不纳入普查建档范围;二是《森林法》《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比较系统地规定了天然林的保护,同样适用于原始林范围内的古树;三是全省天然林面积达1713.24万公顷,原始林范围内百年以上古树数量特别巨大,操作层面上难以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管理。同时,《条例(草案)》将树龄在五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树木作为古树后续资源纳入保护范围,将有利促进我省古树名木资源增长,增强保护成效。
明确政府及部门职责
《条例(草案)》一是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加强领导,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二是明确了绿化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作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省绿化委员会组织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建立全省古树名木资源数据库、信息管理系统及专家库,统一保护牌样式及编号、统一发布认定办法和养护规范;三是明确了林业和草原、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和相关部门配合等内容。
同时,《条例(草案)》也明确了资源普查、分级保护、认定发布、信息建档等要求;明确了养护责任制及养护规范;明确了保护范围及避让要求、移植与砍伐的法定情形以及禁止损害行为等规定。
明确保护经费
经费是古树名木保护的重要保障。《条例(草案)》从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角度,一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二是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从多方面筹措保护经费;三是规定了因建设施工对古树名木生长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复壮、养护费用;四是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树名木养护激励机制等。
突出专家参与、科学管护及动态管理
《条例(草案)》一是明确了建立全省古树名木专家库,组织专家参与古树名木鉴定、抢救复壮、养护管理、保护方案、安全评估等相关工作;二是明确了日常养护与定期专业养护相结合的养护模式;三是明确了建立全省“一树一档”数据库及信息化系统,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成效的监督考核,实行规范化、信息化、动态化管理。
设定禁止损害和擅自砍伐、移植的条款及法律责任
针对损害和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的破坏现象,《条例(草案)》列举了禁止损害古树名木的具体行为;针对现实中确需移植或者砍伐的情形以及四川部分种类古树名木现有技术手段无法移植成活等情况,依法严格规定了移植、砍伐古树名木的特殊情形及审批手续。同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完善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保护机制
为增强全社会参与古树名木保护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条例(草案)》一是明确了要加强宣传教育,利用本地民间习俗、传统节庆,组织开展便于公众广泛参与的活动;二是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国家捐献古树名木及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可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义务植树尽责认证等权利;三是明确了政府可以对捐献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倡导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的要求,《条例(草案)》规定支持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鼓励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结合古镇古村落古民居,建设古树名木公园及保护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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