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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男子两次跳江自杀:搜救还在进行 他已上岸回家了

时间:2019-07-30

7月25日晚10点左右,25岁的四川宜宾珙县青年小梅从宜宾叙州区金沙江戎州桥下跳江自杀,漂到三江口长江公园水幕电影水域附近时呼救,被岸边市民救起。此后不久,小梅再度情绪失控跳进长江被卷走。

然而让人更加意外的是,就在家人和搜救人员都认为小梅生还希望渺茫时,他居然自己回家了。7月26日,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从长航警方、宜宾叙州警方和小梅母亲余女士处获悉:25日晚跳江的小梅已自行回家,其自称漂到长江大溪口后上岸,在大溪口桥下睡了一觉,下午走路回到出租屋。

长江有人呼救,市民将其救起 男子却再次跳江

据目击者古月(化名)介绍,当晚10时左右,她在宜宾叙州区长江公园水幕电影处乘凉,现场市民众多。此时从上游方向靠近岸边的江水中传来呼救声,大家循声望去发现水中有人漂来。一市民跳进水里将呼救男子拉到岸上。

“家人都不管我,生活没意义,我活着还有什么用?”面对大家的询问,该男子断断续续讲了跳江经过。古月说,男子自称25岁,当晚喝酒后在金沙江戎州桥下跳江自杀,在江水中因太难受改变想法,遂大声呼救。经过大家规劝,男子似乎放弃了轻生的念头,并报了一个朋友的手机号码。热心市民有人给其朋友打了电话,也有人安慰、鼓励他。

“但在众人劝说下该男子情绪愈加激动,出口辱骂营救他的市民不该救他,又一次往江里跳。”另一目击者告诉记者,男子第二次跳江前撂下“狠话”:“谁敢再救我,就大家一起死!”因此第二次没人再救他,但岸上的人也纷纷打电话报警。

男子刚跳下去,其好友们赶到,一朋友(一说表弟)立马下水去救他。但此时男子已在长江中漂出去大约30米远,加上汛期水流湍急,救他的朋友没找到他,当场在水中放声大哭。

搜救还在进行 跳江男子已自行回家

记者从宜宾翠屏海事处了解到,当晚接到报警后,驻守在金沙江宜宾城区江段的海事救援人员立即出动救援艇沿江搜救,驻守在长江宜宾港码头的长航公安宜宾派出所民警也驾艇溯江搜寻,叙州警方辖区派出所民警则赶到长江公园配合处置。

据了解,7月25日长江宜宾合江门(距离水幕电影江面约2公里)航行水尺水位8.10米,江水流速5500立方米每秒,长江公园亲水步道被淹,江水流速较快。“汛期的长江水情来势凶猛,跳江或者意外落水,没有现场搜救起来,基本没有生还可能。”一位水上救援志愿者告诉记者。因此,长航公安、海事部门对于跳江者的搜救行动在26日继续进行。

记者从长航警方了解到,26日上午,跳江男子的母亲到长航公安宜宾派出所报案。

26日,搜救人员一整天都在继续搜救跳江男子,并向长江下游沿线乡镇派出所发送协查通报,请求协助查找。“26日下午快要下班时,我们民警接到自称报警人(跳江者母亲)的电话,被告知跳江男子已经自行回家。”长航公安宜宾派出所相关负责人说。

跳江者讲述:江中呕吐清醒自救

据知情人介绍,跳江男子姓梅,是四川宜宾珙县下罗镇人氏,今年25岁。目前跟随母亲租住在宜宾叙州区南岸,事发当晚酒后与其母亲吵架,因嫌母亲管束太多太严而跳江。26日晚记者与小梅母亲余女士取得联系,确认了相关信息。

26日上午,余女士到长航公安局宜宾派出所报案。回到自家店铺后,下午4点多,余女士接到陌生电话,一个男声让她送钥匙到出租屋。“我开始没听出来,多讲两句才知道是我儿子!”

此后,小梅向母亲讲述了从寻死到获救的经过:第一次跳江,真的是不想活了。但是喝了两口水吐了,稍微清醒点就不想死了,就呼救。被救上岸后,救人者和围观市民见他糊里糊涂,对他又是拍打又是骂。“把我打痛了我就又不想活。”第二次跳江时,小梅已经清醒了不少,再次呕吐后,人越发清醒。“就借着水势往岸边划,最后上岸。”小梅称上岸后又困又累,就在江边桥下睡着了。26日睡醒后徒步往家走,到了家,发现母亲不在,又没钥匙,才借了电话和母亲联系。

记者从长江航运公安宜宾派出所了解到,7月27日,派出所民警对涉事人员小梅进行了训诫。

警方称,被训诫后的小梅表示认识到了错误,保证不会再犯。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首席记者 罗敏

志愿服务专家:故意涉险救援应当有偿

四川都江堰蓝天救援队队长苟少林认为,高原、高山和深水救援,对于救援队伍的整体要求都非常高,甚至要动用特种救援设备。因此参照国际惯例,应该推行对高原、高山、深水(意外、非主观故意者除外)有偿救援,即使救援前无法收费,救援后也应该向受益人追偿损失。同时,每年在沿江、沿海的大中城市,也有人冒险泅渡江河、下水探险,甚至搞自杀恶作剧,同样要动用大量海事、水警、海巡、海救等救援力量,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这类救援应参照高原、高山有偿救援模式,向受益人追偿损失。

宜宾市志愿服务联合会会长孟庆华表示,救援资源是社会资源的组成部分,是全社会的共同财产。但公益无偿救援应该仅限于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所导致的人道主义救援,而不是人为的、故意的甚至恶意的主观原因造成的事故。对于故意涉险、人为制险行为的救援,应该本着“谁受益谁担责”的原则,实行有偿救援。

律师:需要探讨如何对生命真正敬畏

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王仁根律师表示,政府部门对处在危难之中的人进行营救,是应尽之责,被救助人无需就此买单,这主要在于生命高于一切,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国家义务,不因意外落难还是自陷风险而区别对待。

不过,自杀者投河,相关部门出动营救,的确浪费了不少的公共资源,产生了不小的成本。如果对自杀者没有一定的责任追究,还是会助长一些人继续无视自己,也无视他人。自己犯错,让别人买单,这在情理和法理上都有些说不过去。

王仁根律师表示,对于公民个人的救助行为,救援者付出成本、受伤甚至死亡,那作为受益人,就有补偿的义务。在王仁根看来,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营救可以有偿,生命却是无价,需要探讨的其实应该是如何让人对生命真正敬畏。

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罗翔认为,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是人世间最为宝贵的存在。对待当前社会各阶层各行业压力过大所产生的轻生的念头,我们社会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寻找根源,而不是一味地堵,或以惩罚的方式去堵人想死的心。“不过,本案例中的小梅,寻死的动机让人觉得很幼稚,也很冲动,说明他的抗压能力很弱,这是个社会问题。”罗翔表示,对待一些不成熟的轻生者,应该加强社会引导(学校要加强学生教育,社区加强居民学习等),社会各部门齐心协力,帮助相关群众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方为上策。 另外,对于有偿救援比方说户外探险之类的看法,罗翔认为应该从加强保险(金融)的角度去加以化解、转移风险。“如果一味强调有偿救援,大家裹足不前,是否会阻碍我们的探险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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