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泸州8月23日讯(康乐 记者 岳东) 日前,泸州市合江法院审结一起典型的“校园贷”案件。被告人于某诱骗24名学生,向多个网贷平台贷款为自己筹集资金近60万元,承诺自行归还贷款本息,并给予学生一定提成。但最终于某未能按时归还平台欠款,导致学生被相关贷款平台催收欠款。于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原来,2015年至2017年期间,于某注册空壳公司,以需要资金周转等为由,通过电话、微信、当面讲解等多种途径向合江在校学生杨某、李某、方某等人宣传“刷单”。这所谓的“刷单”,就是让学生们用个人名义在“名校贷”、“分期乐”、“爱学贷”等网贷平台申请贷款,或者从网贷平台以贷款形式购得电子产品后交予于某。而于某许诺给学生们贷款金额或购买电子产品金额的10%作为提成,并承诺负责归还贷款的本息。
在校学生杨某等人信以为真,纷纷按照于某的指示以自己的名义多次进行网贷。此外,于某还授意杨某等人在各自学校内向其他同学宣传“刷单”,为其筹集资金。
经过同学们的介绍,最后有24名学生参与了“刷单”。于某获得资金后,将部分资金用于了归还学生前期贷款,但更多的则被用于在网络社交平台刷等级、打赏女主播等个人消费。
后来,于某无法按时归还平台欠款,多个学生被相关网络贷款平台催收欠款。截至案发时,于某通过杨某等人共筹集资金567956.49元,筹集的电子产品价值人民币58853.08元。案发至今,于某归还被害人和贷款平台共计253429.99元,尚欠373379.58元。
法院通过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也未实际从事营利性经营,虚构其投资经营公司需资金周转等事实,以代理、给予提成费为诱饵,诱骗在校学生贷款或贷款购买手机,并要求被害学生将从贷款平台所得的手机及资金交给其支配,谎称按期还本付息,一切风险由其承担,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共计373379.58元,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于某还涉另一合同诈骗案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于某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犯罪工具两部手机予以没收,追缴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于某虽因其犯罪行为啷当入狱,但钱也被其挥霍殆尽,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也无法立即兑现。”办案法官介绍,而这一批因为眼前利益,被骗上当的学生们都是以自己的名义向贷款公司借款,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学生自己始终是还款义务人,不得不自己想办法尽快偿还所借的款项,为此背上沉重的债务。这个教训,也成为了他们人生中一堂特殊的法治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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