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资讯
首页 > 国内资讯 > 西藏新闻

​创业遇难题:什么是转让费?该不该支付?

时间:2017-06-12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中央要求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这个目标不仅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也是所有法律人共同的工作。作为律师,不仅是法律人,更是法律的维护者和捍卫者。西藏商报联合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开辟法律服务平台“律师帮帮你”,搭建起人民群众与法律沟通的桥梁。

2016届某大学毕业生次某,放弃考公务员的机会,选择开设青年旅社、客栈创业。经过市场调查,次某了解到,客栈除了正常的房屋租金、设施设备及不少的折旧费,还要加一笔价格昂贵的转让费。这让次某感到为难,什么是转让费?应不应该支付?为此,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李明波律师作了详细解答。

上周,很多市民看到西藏商报联合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开通的“律师帮帮你”栏目后,拨打了值班律师李明波的电话,就一些法律问题进行了咨询。

2016届某大学毕业生次某,为了响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决定放弃考公务员的机会,选择创业。由于西藏旅游市场持续火爆,次某认为开设青年旅社、客栈是一个很不错的创业方式。通过开设青年旅社客栈不仅能实现自己自主创业的梦想,也能通过客栈的宣传接触天南海北的客人,增加自己的阅历,还能将西藏介绍给全国、全世界。

次某下定决心后,说干就干。他在八廓街附近了解了几家客栈后,都遇到了同一个问题,这些客栈除了正常的房屋租金、设施设备及不少的折旧费,还要加一笔价格昂贵的转让费。这让次某感到为难,什么是转让费?应不应该支付?带着这些问题,次某来到了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李明波律师处进行咨询。

李明波指出,我国民商事领域实行的是“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即只要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禁止的法律行为都是被法律所允许的。在本案中,“转让费”并未在我国的诸如《合同法》、《民法通则》(即将实行的《民法总则》)等法律中有任何规定。结合“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转让费”只要是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转让费”就应当支付;但如果转让方与受让方未能就“转让费”达成一致,受让方就不应当支付该“转让费”,转让方更不能以受让方没有支付“转让费”而拒绝将租赁房屋交付给受让人。

“转让费”的法律性质究竟是什么呢?李明波指出,“转让费”是一种具有法律补偿性质的费用。“转让费”一般产生于商业房产之中,在一般的诸如纯粹的住宅房屋之中是没有“转让费”之说的。商业房屋由于在转让方的手中经营了一定的期限,周围的商业氛围也由于转让方的经营行为而得以提升,而受让方此时受让该房产,势必享受到了前任经营者提升经营气氛的好处。

因此,转让方向受让方收取一定的“转让费”以补偿自己对提升商业氛围而作的努力是能够得到法律许可的,但是,该“转让费”不能过高,否则就成了受让方的负担而不是享受利益了。为了保障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权利特别是次承租人的权利,李明波认为,承租人或者次承租人特别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承租房屋是否有合法手续。合法手续是指房屋的所有权证、购销合同等,不要租到“黑屋”、“一房多租”;二是要注意承租人是否有权转租。只要在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合同中没有可以转租的条款,承租人是无权转租的。此时次承租人要租赁房屋,必须由出具同意转租的书面意见;三是同等条件的优先续租一定要约定什么是“同等条件”,如价格相同是同等条件还是付款时间相同是同等条件;四是“转让费”一定要写进合同,这样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对双方都有保障。

本周值班律师:王燕

咨询电话:0891-6891022、13549012458

律师简介

王燕,毕业于重庆西南政法大学,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6年,2015年3月进入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现为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燕执业经验丰富,社会综合能力强,执业期间先后担任十余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行业涉及医疗、建筑、旅游等,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法律知识扎实,思维敏捷,责任心和应变能力强是当事人和业界对王燕律师的评价。诚信做人、高效做事、专业办案是王燕律师的执业理念。(记者 王巍巍)

  • 上一篇:【曝光台】大货车违反规定时间入城名单
  • 下一篇:派出所民警为民办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