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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出台办法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时间:2017-06-13

本网讯(记者 何媛)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近日,自治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银行代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矿业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对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范围

适用于工程建设领域 对劳动者进行实名制管理

记者从自治区劳动监察局了解到,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近日,自治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银行代发实施办法》。

据自治区劳动监察局负责人介绍,此《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矿业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办法》内提到的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线管线路、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等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企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都包含在内。除此之外,还包括直接从业主方承揽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矿业企业是指从事矿业资源勘探、开采、加工的企业。”该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在用工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企业对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的劳动者要进行实名制管理,如实采集劳动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种、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建立劳动用工档案。“此外企业还要在工程项目部、勘采加工地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所属工程项目、勘采加工劳动用工登记、劳动合同签订、劳动考勤、工资结算支付等工作。”该负责人说。

据悉,企业自工程开工、勘采加工之日起应在7日内将汇总后的劳动用工名册向工程实施地、勘采加工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备案。工程施工、勘采加工期间用工人员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当在增减变化5日内对用工人员增减情况进行备案。

监管

设立工资代发专用账户 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在劳动者工资发放方面,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办法》规定,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设立农民工工资代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劳动者工资。自治区、市(地)、县(区)分别设立一个专用账户,专用账户设立情况向社会公示。

据介绍,企业获准施工、勘采许可后需在7日内到工程实施地、勘采加工地专用账户托管银行或托管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专用账户开户手续,并向工程实施地、勘采加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备案。未办理专用账户开户手续并备案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发现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专用账户应即时销户。企业还承担其他工程项目时,可与专用账户托管银行协商继续作为工资支付银行专户留用。

据了解,专用账户开户后,建设单位、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需按相应比例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部分代扣代缴到专用账户中。

该负责人介绍,不同企业缴存的比例也有所区别。土木、建筑、市政、交通类工程按工程合同造价的25%缴存,水利、电力、通信、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类工程按照合同造价的20%缴存,矿业企业按上年应付工资额的80%缴存。

“人工费用部分由总包企业缴存,压实了总包企业监管职责,防止以包代管。劳动者工资银行代发方式,确保了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维护了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该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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