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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区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6-30

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

根据中央网信办《关于开展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区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西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ICP证申领地属于我区的互联网直播企业开展备案。

二、此次备案工作主体为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直播服务、传播平台直播服务企业(包括开办直播栏目/频道的商业网站新闻客户端),以及其他直播服务企业,中央和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不在此次备案之列。

三、在通知下发后,各互联网直播企业要及时与西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取得联系,拷取《备案表》电子版,并在接到备案通知30日内,向我办现场提交纸质版与电子版备案材料。由委托人提交备案相关材料的互联网直播企业,委托人应提交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并签字、互联网直播企业授权委托书。

四、各互联网直播企业提交的纸质版备案材料及附件均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互联网直播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五、已备案的互联网直播企业出现备案事项变更时,应向西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申请办理备案变更,并现场提交备案变更申请,说明变更事项及内容。纸质版备案变更申请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互联网直播企业法人签字。

六、已备案的互联网直播企业在永久停止服务后30日内,向西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申请注销备案,现场提交纸质版与电子版注销备案申请,纸质版注销备案申请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互联网直播企业法人签字。

七、西藏自治区属地的互联网直播企业,8月10日前未按通知要求到西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办理备案的,西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提供虚假备案信息或违规经营情况严重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八、各互联网直播企业可向西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移动网络工作处咨询备案工作相关问题。

九、有关备案结果,西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在备案材料提交后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各申请对象。

联系人:卓玛央宗0891-6591813(兼传真)

西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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