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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预防和残疾康复条例》7月1日起实施

时间:2017-07-05

《残疾人预防和残疾康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第161次常务会议通过,定于7月1日起实施。

《条例》规定了残疾预防工作的基本原则,要求覆盖全人群和生命周期,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坚持普遍预防和重点防控相结合,建立残疾人信息收集、共享制度,明确将残疾预防融入疾病预防,母婴保健、交通安全、生产安全等相关行业管理服务之中。《条例》加大了对残疾人的医疗保障,强化了对6岁以下残疾儿童、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保障力度,明确了政府对从事残疾人和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给予资金、物资方面的支持。

7月3日,自治区残联组织部分残疾人工作者和残疾人代表就如何将《条例》在我区贯彻落实好,召开了座谈会。

会上,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代表针对我区的具体情况,提出了以康复和残疾预防为重点,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增加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提高服务质量,有效减少残疾发生,控制残疾发展,改善残疾人的民生,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孕产妇筛查、6岁以下残疾儿童筛查、诊断及贫困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等工作。

西藏自治区肢体协会的洛桑巴典说:“此次《条例》的实施,从制度层面解决了一系列残疾问题,及时有效地解决了残疾人工作者在发展中的问题,对促进我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接下来,我希望能多建设一些无障碍公共基础设施,推动信息技术让更多残疾朋友参与其中。也希望通过宣传教育,减少公众态度上的障碍,实现残疾人平等、能够充分参与社会生活。”

自治区残联康复中心副主任沈爱生介绍:“开展康复工作一直以来难度较大,尤其是县级以下,我们希望上级残联部门能够协助我们的工作,得到相关部门的配合,让康复工作有序开展。此外,康复人才是非常匮乏的,尤其是专业人员,希望上级组织相关培训或学习,壮大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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