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医药体制改革,完善我区药品流通行业整体竞争力,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自治区食药监管局近期出台了《西藏自治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推动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向规范化、规模化和集约化方向发展。
申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应具有5家以上单体药店
近年来,随着医药市场的不断壮大,我区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得到了一定发展,市场规模持续扩大,经营管理水平逐步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为推动我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规范有序发展,《规定》对申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所应具有的单体药店进行了要求:申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具有设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5家以上单体药店,或由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5家以上独立单体药店通过兼并重组、加盟等方式组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规定》要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应在企业总部统一管理下建立覆盖包括总部各管理部门、企业物流配送机构以及全部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体系。同时,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申办人应向自治区食药监管局提出筹建申请;开办连锁门店的,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筹建申请。
《规定》还要求,连锁总部在经营过程中要设立组织机构或岗位,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对连锁门店的经营行为和质量管理负责。
连锁企业总部应具有 独立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规定》指出,我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具有独立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覆盖企业药品购进、储存、销售、配送等各环节。系统应当实现总部与连锁门店间的信息传输、数据共享、票据管理等功能,数据应当做到双向、实时、自动传输。
《规定》同时明确指出,实施远程审方系统的,应设置执业药师远程审方工作室,并建立远程网络在线审方的配套制度和管理规定。“采用远程处方审核系统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每5家连锁门店配备1名以上执业药师。未采用远程审方系统的,各连锁门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自治区食药监管局药化监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道。
此外,《规定》还表示,将对连锁门店实施“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标准”七个统一管理。(记者 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