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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微调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

时间:2017-10-13

(网络图片)

近日,自治区住建厅结合本地实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住房公积金有关具体业务管理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对逾期还贷等失信行为的惩戒管理。同时,为了方便我区广大缴存职工更好地使用住房公积金,住建部门还对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和贷款条件进行了微调。

根据个人信用报告 

决定是否发放公积金贷款

《通知》明确规定,要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戒管理。为切实增强职工诚信意识,促进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良好的信用记录是获取贷款的先决条件,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根据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决定是否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同时,还将进一步加强对逾期还贷等失信行为的惩戒管理,实施住房公积金领域“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近三年内,夫妻一方连续3次逾期还贷、或者累计6次逾期还贷的,又无法证明其特殊情况的,则视为恶意拖欠贷款,将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通知》还规定,逾期还贷次数不含助学贷款逾期次数,但助学贷款已形成呆(坏)账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工作中我们发现,部分缴存职工在大学申请助学贷款期间,由于种种原因有逾期还贷现象存在。我们考虑到学生群体的特殊性,对于助学贷款的逾期次数不纳入‘黑名单’范畴,但是不还贷者将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自治区住建厅公积金监管部门负责人介绍道。

未正常连续足额缴存的

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或将被拒

而为了方便我区广大缴存职工更好地使用住房公积金,我区住建部门还对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和贷款条件进行了微调。《通知》中指出,经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同意,缴存单位可适当缓期缴存住房公积金,无特殊情况未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通知》要求,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住房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不超出我区普通商品住房最大标准面积144平方米,超出面积则按144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建筑造价(不超过当地住建部门公布的建筑业平均造价),同时,贷款金额按建造(翻修、大修)住房总价的80%且不超过住房公积金现行最高贷款额度。公寓住宅楼不得以建造(翻修、大修)住房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住房抵押、或者房地产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可不再出具借款人单位协助扣款承诺书。

另外,我区缴存职工在区内跨地(市)异地购房的,原则上可采用所购住房抵押的方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采用放贷中心所在地有稳定收入的自然人担保的方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区外缴存职工在我区购房的,以住房抵押方式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健全完善贷后管理机制

加强公积金借款人逾期行为管理

《通知》要求,要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催收机制。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不断健全和完善贷后管理机制,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借款人逾期行为的管理,原则上连续逾期3个月以上的,应进行电话催收、派人上门催收或向借款人单位发信函催收;连续逾期6个月以上的,应发律师函催收,仍不按期归还的,应向人民法院起诉。以自然人担保方式贷款的,在催收过程中可告知担保人,并协助催收。

《通知》还要求,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将业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到自治区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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