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年终临近,我区施工工期接近尾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日趋多发、高发,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大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力度,加强推进治欠保支机制建设,推动构建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监察体系,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风险,积极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案件经过
包工头携“薪”逃往成都
刑警网上追逃将其抓捕
昨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局获悉,为更有效地遏制恶意欠薪行为,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合法权益,近日,那曲地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成功办理一起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为牟某等14名劳动者追回工资95377元。此案的成功办理,标志着我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与公安部门依法查处移送协作机制迈出了新的一步,也为恶意欠薪者敲响了警钟。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局副调研员邓海鱼介绍,2017年8月12日,牟某等14名民工投诉沈阳某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那曲地区罗布热地市政道路改建工程拖欠工资问题。经那曲地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与沈阳某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包工头金某沟通协商,商定于8月21日下午3点在施工地现场兑现民工工资。当日金某将民工工资交给分包工头李某并由他负责发放,李某让民工在工资发放表上签字画押后,以检查井盖工程量为幌子,乘他们不备之时携民工工资逃匿。得知此事,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迅速行动,一方面立即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整理、案件移交等材料,另一方面迅速与沈阳某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及承包方联系,商讨解决事宜,并通过各种途径联系李某,但仍无消息。经一个多月的调查取证后,将案件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据相关法律程序移交那曲县刑警大队,9月30日,刑警大队对李某进行网上追逃,并于10月12日从四川成都将李某抓捕归案,所欠民工工资已全部兑现,此案还在进一步处理中。
法律链接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最高可判七年并处罚金
邓海鱼介绍,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就“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邓海鱼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凡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逃跑、藏匿的;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之一,都将视为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
就涉案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也有解释。即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之一,都将被视为“数额较大”。
邓海鱼表示,根据法律条例规定,该案件被认为是一起典型的自然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案件中,李某明知沈阳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牟某等14名劳动者血汗钱95377元,但他无视国家法律,以携“薪”逃跑、藏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这种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所有权。
相关提醒
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
明确规定好工资等事项
邓海鱼介绍,早在2015年,自治区人社厅就联合自治区高法、高检和自治区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实施意见》,专门成立了西藏自治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移送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理顺和规范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查处移送衔接工作,加大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该案件的特殊性就在于,它是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合侦办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劳动监察部门协助办案,公安部门网上追逃,最终帮农民工讨回了工资,标志着我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与公安部门依法查处移送协作机制迈出了新的一步。”邓海鱼说。
在采访过程中,记者还见到几名民工拿着自己包工头出具的“工资借条”找到邓海鱼,邓海鱼现场帮助他们协调讨薪。就此,邓海鱼提醒道:“自然人雇佣劳动者,一定要在施工前签订书面的合同或者协议,明确规定劳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工伤保险、违约赔付、工资支付的期限与形式等,工程完工后,及时让雇佣者支付工资或打工资欠条,写明工资数额、工资支付期限等,一旦发生纠纷可以用法律手段维权。”(记者 韩海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