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全历来无小事。近几年,国内电梯安全事件让人触目惊心。乘坐电梯时出了安全事故怎么办?乘坐电梯时因为安全事故而受伤应该找使用单位理赔还是维保单位理赔?为了加快构建电梯安全责任体系,不断强化电梯安全监管,日前,自治区发文,我区将开展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
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有效防控和减少事故发生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一栋栋崭新的大楼在各个城市拔地而起,作为公寓式住宅不可或缺的电梯的数量也快速增长。为此,亟需构建更加完善的电梯安全责任体系,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有效整合社会资源,有效发挥保险机制的灾害预防、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职能,促进提高安全风险防范和事后处置能力。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升公共安全保障能力的有效途径,是强化电梯安全责任落实、有效防控和减少事故的重要举措。
据悉,2017年,我区将率先在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先行试点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主要集中在全区车站、医院、商场、旅游景点、游乐园、宾馆酒店、写字楼等人员密集的场所。从2018年起,在全区所有电梯使用单位逐步推广电梯责任保险,扩大投保范围,优化保险供给,提高赔付标准,降低参保成本。
发挥安全责任保险事前预防和事后补偿功能,引导参险机构参与电梯事故防范和安全风险控制,实现降低电梯事故发生率,理顺事故善后处理程序的目标,逐渐形成政策引导、政府推动、专业协助、市场运作的电梯责任落实长效机制。
做好电梯安全工作,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
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为工作开展提供保障
电梯,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最容易接触到的工具,其保险机制可参照汽车的保险机制。通过引入保险机制的市场手段,达到电梯安全管理的社会共治。
为给试点工作提供依据,自治区质监局联合保监局制定了《西藏自治区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试点项目实施办法》,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多方面内容进行了说明。
首先是被投保主体是试点范围内电梯使用单位,被保险人是指试点范围内电梯使用单位。参保电梯的保险费由使用单位承担,这样的规定,也避免了由谁来出这一笔保险费而引起的纠纷。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电梯,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都可依照相关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同时,因电梯超载、被保险人在未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电梯准用证》或在《电梯准用证》失效的情况下使用电梯等13条责任免除原因事项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将不负责赔偿。
此外,对于承保电梯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每部电梯,承保公司都将为其相关管理部门提供自主开发的“电梯卫士”维保过程监控系统平台,该系统将实现对维保过程的质量监控作用。督促维保单位按时且高质量地完成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半月度”“月度”“季度”“年度”保养工作。(记者 习淑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