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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时间:2017-12-23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基本药物拟全部纳入医保报销 

22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值得关注的是,初次提请审议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提出,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实行最优惠的报销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初次提请审议,首次在法律层面直接提出健康是人的基本权益,并特别提出,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实行最优惠的报销政策。

记者注意到,草案在多个章节中将医改中行之有效的政策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医改的一些重要措施于法有据。在鼓励社会办医方面,草案第三十四条明确提出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疗卫生机构。此外,草案仅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作出符合布局规划的要求,未对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在布局规划上进行限制。草案还明确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政策。

在推进分级诊疗制度方面,草案在第五十条明确提出“国家对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分级诊疗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核责任制,鼓励非急诊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逐步建立起基层首诊、科学转诊的机制,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同时,在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模式方面,草案在第五十一条明确提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模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本服务区域内的居民建立健康档案,根据居民健康状况和医疗需求,建立服务团队,与居民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服务。

在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方面,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在强化政府对公立医院举办、监督、指导职责的同时,赋予公立医院自主运营管理权。

此外,草案第六章针对药品领域的一些重点问题,健全了药品保障制度。涉及到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立健全药品储备制度、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建立药品监测预警机制和短缺药品生产供应机制等。在第六十五条特别提出,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实行最优惠的报销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公平可及、合理使用。

留置后24小时内 通知其单位及家属 

【监察法草案】 

22日上午,监察法草案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草案建议增加规定:“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搜查女性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

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此外,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专家建议对留置场所相关规范进一步予以明确,对通知家属的规定进一步予以完善。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

同时,草案第六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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