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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在茶馆“顺”走老板挎包 醒悟后投案自首

时间:2017-12-27

12月21日晚,嘎玛贡桑路附近一茶馆内发生一起盗窃案,失主报案称,被盗挎包一个,内有8000余元现金及若干金银首饰等物品。当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时,嫌疑人扎某主动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调查,21日晚嫌疑人扎某与朋友在茶馆喝完酒后,趁人不备将茶馆老板的挎包盗走,并将包内部分现金挥霍。而后,扎某一直惴惴不安,又想到盗走的是别人的血汗钱,便携带盗得的挎包及剩余现金等物品投案自首。

经审讯,嫌疑人扎某对自己盗窃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扎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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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处罚 及自首情节的量刑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在《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指出: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盗窃罪主动投案自首量刑大多会酌情考虑,法院在进行案件审判的时候,初犯以及自首都会让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对犯人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轻判,毕竟我们都相信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犯错不可怕,可怕的是既不认错也不悔改,而且常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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