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发布会现场。
图为西藏自治区文联副巡视员邓晓红在介绍《实施办法》情况。
本网拉萨讯(记者何宝霞 见习记者 索朗扎西)2017年12月29日上午,西藏自治区妇联会发布消息,在经过2017年7月28日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后,《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994年西藏自治区第一次出台《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并于1997年、2005年作出两次次修订。2017年的修订是在全面征求内地妇女专家、七地市妇联等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的,《实施办法》结合新形势,契合实际,避免与上位法相冲突,将有利于执行的法律条款进行压缩,适应妇女权益发展的新情况,新交化,突出政府的主体责任,对违反规定的有关人员、单位进行了法律责任界定,为更好保障我区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实施办法》共九章四十条,从妇女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烟家庭权益等六个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共有十个亮点。
政治权利方面扩大基层女性参与决策,保障女性的政治荣誉和相关待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性成员;村(居)民代表会议,女性代表所占此例不低于会议代表总或的三分之一。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在讨论决定涉及妇女权益事项时,应当征求本级妇女组织的意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评选表彰各类先进时,应当重视符合条件的优秀女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劳动模范,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妇女;女职工较多的行业,妇女所占比例应当相应提高。对获得三八红旗手称号的妇女,其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奖励。”
文化教育权益方面首次将家庭教育入法,倡导传承优良家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家庭教育工作,发挥妇女在弘扬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方面的独特作用。公共卫生服务组织应当开展妇女生理、心理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
劳动和社会权益保障方面加强制度保障,对有特殊需要的残疾妇女,生活困难的单亲母亲等特殊妇女群体,建立特殊妇女群体权益保障制度。禁止对女性实施就业性别歧视。用人单位在招用聘用人员时,应当向妇女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待遇,不得提高对妇女的招用聘用标准或者设置排斥妇女平等就业的条件。关注妇女健康和生理卫生需求,建立“两癌”筛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生育保障的投入,逐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全面推行住院分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妇女的常见病普查和乳腺癌、宫颈癌的筛查制度。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年为女职工免费进行一次常见病普查和乳腺癌、官颈癌的筛查。
财产权益方面主要是针对妇女维权的重难点事项进行立法性规范。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中不得有歧视妇女的内容。在讨论决定土地权益等事项时,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仁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使用分配以及宅基地分配、使用等方面依法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权益。
人身权利方面首次提出在大型公共场所新改扩,须配建保护女性隐私、满足妇女需要的女性专用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保障妇女的特殊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机场,车站、商场、医院和文化体育等大型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建保护女性隐私、满足妇女需要的母婴室和女厕厕位等女性专用设施。
下一步,西藏自治区妇联将邀请专业法律人士对《实施办法》进行宣讲,编撰各类宣传小册子分发到农牧区、基层,加大对妇女权益保障的宣传力度,维护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