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妇联近日发布消息称,新修订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了解到,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共九章四十八条,分别从妇女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烟家庭权益等六大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实施办法》明确:“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入法,消除法规政策中的“性别盲视”;在扩大基层女性参与决策和管理方面,提高妇女成员的参与比例;保障女性的政治荣誉和相关待遇;首次将家庭教育入法,倡导传承优良家风;对有特殊需要的残疾妇女,生活困难的单亲母亲等特殊妇女群体,建立特殊妇女群体权益保障制度;禁止对女性实施就业性别歧视;关注妇女健康和生理卫生需求,建立“两癌”筛查制度;针对妇女维权的重难点事项进行立法性规范;首次提出在大型公共场所新改扩建中须配建保护女性隐私、满足妇女需要的女性专用设施;强化政府责任和法律救济。
此外,《实施办法》对违反规定的有关人员、单位进行了法律责任界定,为更好地保障我区妇女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开通多个援助服务热线
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
自治区妇联副巡视员邓晓红介绍,近年来,全区各市(地)相继开通了“12348”法律援助服务热线、“12338”妇女公益维权热线、“12385”全国残疾人服务热线和“12385”短信平台;全区787个110便民警务站建立了“妇女儿童维权服务岗”,建立了70个法律援助机构,1个受暴妇女儿童救助(庇护)机构,28个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7所市(地)级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11个少年法庭(含少年合议庭),4个青少年维权岗,发展了3199名女联户长和村(居)妇代会主任成为妇女信访代理员;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惩治违法力度进一步加大。
5年来,全区共办理妇女儿童法律援助案件3819件,为受援人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8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