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换届严肃换届纪律
一、换届风气监督“五个责任主体”
(一)地方各级党委要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换届工作全过程,把换届风气监督作为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和统筹,确保换届工作有序健康平稳进行。
(二)党委书记担负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敢抓敢管敢碰硬,坚决维护换届工作的严肃性。
(三)纪检机关担负监督责任,要严肃执纪,严格问责,确保换届纪律不折不扣执行。
(四)组织部门担负直接责任,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协调推进换届风气监督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五)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以及统战部门等有关单位在党委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到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二、“九严禁”换届纪律
(一)严禁拉帮结派,对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的,一律给予纪律处分。
(二)严禁拉票贿选,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者取消候选人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贿选的依法处理。
(三)严禁买官卖官,对以谋取职务调整、晋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或者收受贿赂的,一律先停职或者免职,并依纪依法处理。
(四)严禁跑官要官,对采取拉关系或者要挟等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
(五)严禁造假骗官,对篡改、伪造干部档案材料的,一律对相关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六)严禁说情打招呼,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重用说情打招呼的,对私自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律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责任。
(七)严禁违规用人,对突击提拔调整干部、超职数配备干部和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的,一律宣布无效,并视情节对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八)严禁跑风漏气,对泄露、扩散涉及换届人事安排等保密内容的,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严禁干扰换届,对造谣、诬告他人或者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选举权的,一律严厉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十不准”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