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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普兰口岸获批药材进口边境口岸

时间:2018-03-03

2018年1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第13号公告:为贯彻“一带一路”国家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吉隆口岸、普兰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允许口岸接壤及邻近国家(地区)所产药材从该口岸进口。消息一经发布,不少在尼泊尔与西藏从事药材生意的人都认为新药材口岸的增设,是一个新的商机。

记者近日从自治区食药监局了解到,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相关要求,该局将积极鼓励引导企业从新增口岸开展进口药材经营活动;同时将通过强化藏药标准建设、提高口岸检验检测能力和信息化水平等提高自身服务能力。

贯彻落实政府决策 积极开展督导工作

自治区食药监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处(中药藏药监管处)处长次仁罗布介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对增设吉隆口岸、普兰口岸为药材进口通关口岸相关工作的安排部署,自治区食药监局高度重视,成立领导小组,按照进口药材评估验收方案等规范政策文件认真开展前期工作。

“去年6月,我们对吉隆、普兰两个口岸增设为药材进口通关口岸相关事宜开展了现场调研指导调查,7月,根据督导结果,提交请示。”次仁罗布介绍,去年9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海关总署派出联合评估考核组赴藏对两个口岸进行了现场验收,系统评估其药材监管能力、检测能力、信息化建设及口岸设施等情况。2018年1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吉隆口岸、普兰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

两个新增药材进口通关口岸的获批,不仅有力解决了我区进口药材紧缺的难题,对于提升藏药产能,促进特色产业规模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为自治区建设国际藏中药材交易市场奠定了基础。

加强自身业务建设

为经营企业做好服务

与吉隆口岸、普兰口岸接壤的尼泊尔,药材资源丰富。此消息一经发布,引起了不少在尼泊尔与西藏从事药材生意者的热议,认为这一巨大利好消息,无疑是一个新商机。

对此,次仁罗布介绍,下一步,自治区食药监局将通过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自身业务能力建设等,积极为企业做好服务工作。一方面,积极鼓励引导企业了解药材进口的政策、流程。另一方面,按照相关要求,不断优化进口药材监管机制,加强辖区内的进口药材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日喀则市和阿里地区食药监局严格开展进口药材备案登记管理。“同时还要通过提高口岸检验检测能力和信息化水平,强化藏药标注建设等措施加强自身业务能力建设。”次仁罗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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