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8年度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地、市委宣传部,区(中)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推动构建优势突出、特色鲜明、富有创意、竞争力强的现代文化产业体系,根据《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藏财教字〔2012〕97号)、《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藏财教字〔2012〕105号)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关于申报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补充通知》(藏财教字〔2013〕92号)规定,按照《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12〕9号)重点扶持文化创意、文化旅游、影视创作、唐卡艺术、藏医药文化、演艺娱乐、藏文出版、民族手工艺、会展节庆、高原极限运动十大类文化项目。现就西藏自治区2018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市各部门根据藏财教字〔2012〕105号文件的规定,认真组织文化产业项目申报工作,其中:自治区各部门归口管理的文化企业和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遴选后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地市文化企业和事业单位申报的文化产业项目经各地市委宣传部门审核、遴选后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没有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承担单位,可直接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二、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1.项目申请书;
2.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申报项目背景材料,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项目执行进度安排及资金到位证明,获得财政性资金支持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最近两年企业会计报表);
3.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登记表(见附件);
4.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件)。
三、请各地市各部门将文化产业扶持项目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除证件材料外,项目文本材料请使用word版本)于2018年4月25日前报区党委宣传部文改办,过期不予受理。
四、请各地市各部门严格按照藏财教字〔2013〕92号文件规定,对申报企业进行财务评估及财政核查工作,严格把关,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三年内不得申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五、请各地市各部门对申报项目认真组织审核,严把审核关,推荐能明显提升我区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
六、项目已实施并已产生经济效益、形成市场规模的,自治区将以以奖代补和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优先扶持。
联系方式:区党委宣传部文改办赵路明 0891—6364632
特此通知。
附件:1.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登记表
2.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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