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通救济渠道
减少公民诉讼成本
为了进一步推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规范化、制度化,切实提升案件处理质量和效率,逐步缩小裁审差距,推动建立裁审统一标准,及时高效化解矛盾纠纷,依法维护我区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日前,区人社厅、区高法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了了解详细内容,记者日前采访了自治区人社厅调解仲裁管理处处长边巴罗布。记者 韩海兰
统一裁审理念、思路和标准
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协商、一调、一裁、两审制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对于自治区人社厅调解仲裁管理处而言,他们则坚持“一裁两审”制,即当发生劳动争议,劳资双方协商不一,调解不了的情况时,就会由调解仲裁管理处对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完成后,若当事人不服裁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当事人还不服,则可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边巴罗布说,正因为这样的工作机制,又因为仲裁处与法院裁决标准的不一致,总会有一些劳资纠纷案件在他们裁决之后再次走诉讼程序。“这不仅增加了公民的诉讼成本,也使得我们的工作做了无用功。”边巴罗布说。
2017年我区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1593件(包含上年未结案件15件),涉及人数10234人,涉案金额1.95亿元,结案1567件,结案率98%。调解处理1435件,调解率92%;仲裁裁决83件;其他方式处理49件。其中,区人社厅调解仲裁管理处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102件,与上年同期相比案件量增加43%。涉及人数103人,涉案金额514.60万元。结案91件,调解处理47件,裁决处理37件,其他方式处理7件。
为进一步构建公正、高效的劳动关系矛盾纠纷联动解决机制,统一裁审理念、思路和裁审标准,推动仲裁与诉讼衔接工作制度化长效化,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按照人社部颁发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精神,自治区人社厅和区高法结合我区实际,于3月下旬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
保持案件处理中的相对一致
劳动人事仲裁与诉讼功能互补
边巴罗布介绍,我区劳动争议案件有三大特点:一是数量持续增长。随着我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冲突不断升级,矛盾愈加激烈,劳动者维权的意识和能力愈来愈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总体呈现持续上升的势头,群体性上访、恶意追讨劳务报酬的事件时有发生,劳动争议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征。
二是类型多样化。当前,我区劳动争议案件不仅诉讼请求的内容日益多样,纠纷发生的原因也日益多样,而且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目前,劳动争议案件的诉求主要有支付劳动报酬、请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社会保险赔付、工伤赔偿等方面。从劳动者的诉求来看,多种诉求重叠的现象很常见,劳动者往往提出数种诉讼请求。随着劳动用工制度的发展,竞业限制、劳务派遣引发的新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开始涌现,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改制、破产及经营调整等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案件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三是争议处理难度越来越大。当前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各种利益矛盾进一步显现,且呈现出争议主体多元化、内容多样化、规模扩大化、矛盾尖锐化等特点,特别是同类案件在同一企业发生的“群体性”案件时有发生,并出现集中性、对抗性和社会性的特点,给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
边巴罗布说:“这种情况下,《意见》的出台对于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机制、进一步畅通争议当事人权利救济渠道;对于更好发挥仲裁和诉讼两种制度优势、进一步形成解决争议合力;对于提高争议处理质效、进一步增强仲裁和诉讼公信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边巴罗布介绍,《意见》主要包括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疑难、复杂案件研讨制度;建立办案联动协作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建立风险评估应急处理制度;建立联合培训制度;建立定期回访制度;建立庭审互听制度;建立相互建议制度;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制度和建立裁审衔接工作日常联系制度等11项内容。
“我们将按照先建设机制后形成具体方案,再召开联席会议下发会议纪要的思路,来推进裁审工作的有效衔接。”边巴罗布说,“《意见》的出台是促进裁审衔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统一裁审标准和尺度,保持案件处理过程中的相对一致性,实现劳动人事仲裁与诉讼功能互补,为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今后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加大与各级法院进行信息交流,案件研讨等方面工作的力度,努力打造多角度、立体化、无缝隙的裁审衔接工作机制,为我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