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自治区发改委获悉,《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已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改委公布。这是继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之后, 近18年来的首次大变革。新规将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必须招标
新规中提出,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以下工程项目必须招标:一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二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不属于这两种工程项目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另外,以上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是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是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是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而且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明确全国执行统一的规模标准
那么相比2000年颁布实施的旧《规定》而言,新规中有哪些重要变革呢?为此,记者咨询了有关专家,对新规作出了解读。
首先,新规删除了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其次,在旧《规定》中,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是指一切使用国有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不论其在总投资中所占比例大小,都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而新规明确了“部分”含义,增强了可操作性。最后,新规将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提高了一倍。同时,取消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
据了解,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新规贯彻实施工作,组织清理与新规不一致的规定,使简政放权的效果落到实处。同时,进一步创新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加快修订《招标投标法》,更好发挥招标投标竞争择优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记者 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