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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税局多措施加大减免税政策落实力度

时间:2018-04-20

记者 韩海兰 摄

本网讯(记者 韩海兰)在第二十七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到来之际,为进一步做好全区税收宣传工作,让广大纳税人更及时、全面掌握税收法律法规,推动纳税人学税法、知税法、懂税法、守税法,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自治区国税局组织召开了“媒体代表话税务”座谈会。人民日报、新华社、西藏日报、西藏商报等媒体代表参加了会议。

我区已开征增值税等13个税种

自治区国税局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区目前开征的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环保税等13个税种。在以上13个税种中,我区在与全国执行统一的税收标准的同时,部分税种存在区域性优惠政策。

记者了解到,我区实行的区域性优惠税收政策包括:对农牧民在农牧区取得的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自治区的企业统一执行西部大开发战略中企业所得税15%的税率;我区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的月费用扣除标准为:一、二类地区扣除标准为7500元,三类地区7900元,四类地区8300元。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每月免税扣除额为:一、二类地区为7500元,三类地区为7900元,四类地区为8300元。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不论是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还是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其费用扣除一律按限额标准扣除,一、二类地区为7500元,三类地区7900元,四类地区8300元。

记者了解到,自2013年1月1日起,对在我区注册登记的中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开荒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暂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单位和个人开办的医院、学校等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县城所在地(不含工矿区、重点经济开发区、行署所在地)及农牧区的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我区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为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等。

“媒体代表话税务” 讲好新时代税收故事

自治区国税局党组副书记、局长董涛表示,近年来,自治区国税局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减免税政策落实力度,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流程、提高效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同时,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各税收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以中央历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给予西藏的特殊优惠政策规定,经过多年的不断调整和完善,自治区出台了一系列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减税规模不断扩大,减税红利持续释放。2016年、2017年全区税务系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涉及税额分别为129.46亿元、187.6亿元,有效支持了社会经济发展。

董涛说,全区国税系统以“缺氧不缺精神,艰苦不怕吃苦”的工作态度,积极探索推进法治税务、平安税务、创新税务、智慧税务、健康税务和廉洁税务“六大建设”工程。尤其是当前,全国税务系统依托“互联网+税务”,着力建设智慧税务,不断提升税收管理服务水平。自治区国税局将紧跟时代潮流,牢固树立科技理念。不断学习“互联网+”新知识,注重挖掘科技力量,更好服务于西藏国税事业发展,不折不扣抓好工作落实。

董涛表示:“通过座谈会,各媒体代表可立足西藏税收看经济,跳出经济看税收,用媒体工作的独特视角,来观察、思考西藏税收事业的发展。为税收事业的发展、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西藏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讲好新时代的税收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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