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自治区交通厅了解到,为进一步支持西藏公路交通运输事业发展,加快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进一步加快公路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通过,4月1日起执行。《进一步加快公路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从提高审批效率、保障资金供给、优化建设环境等方面给予优惠,助推西藏公路交通运输事业快速发展。
提高审批效率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将进一步简化公路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开启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推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制度,加快办理公路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做到审批时间缩短50%以上,确保公路建设项目按时开工并顺利实施。
公路及附属设施建设用地,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审批手续后划拨供给,可一次性申请报批,分期分段使用。抢险保通等应急工程项目,采取边施工、边报批的方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公路应急储备中心、客(货)运场站、码头、渡口的建设用地,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交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审批手续后划拨供给。
保障资金供给
在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中央和国家给予西藏的优惠金融政策,支持西藏自治区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规划顺利实施。在国家投资到位前,改变财政直接投资的传统模式,鼓励科学合理、依法依规运用多元化的融资手段,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筹措资金产生的费用由财政部门补贴。
公路建设资金要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国家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全额用于交通事业发展。鼓励区内相关投融资企业参与交通项目融资工作,吸纳民间资本投资公路建设,多渠道筹集交通建设资金。自治区财政要逐年增加专项资金额度,支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设备购置和养护段道班房建设,并对农村客运班线进行扶持。
优化建设环境
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征地拆迁,并足额兑付赔补偿费。公路建设项目公告发布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种的树木、农作物,一律不予补偿。公路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需拆迁的通信、电力、管道、水利、房屋等地上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相关单位要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拆迁。未及时完成拆迁,施工中造成损坏的不予补偿。
农村公路和公路养护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建设所需的取料场(砂、石、土)、弃料场、工程建设临时用地。农村公路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提供建设用地作为配套,以支持和保障“四好农村路”建设。除桥梁、隧道等技术复杂的特殊工程外,公路项目建设单位要优先使用符合施工要求的农牧民群众自有车辆和施工机械,使用比例最高可至70%。
农牧民群众为公路建设项目提供的地材运输服务,按照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依据概预算编制办法和概预算定额测算后的指导价格,以县为单位按县城所在区域分二、三、四类地区分别执行,二类地区2公里以内(含2公里)运输费4.2元/立方米,2公里至15公里(含15公里)每增运1公里增加运输费1元/立方米;三类地区2公里以内(含2公里)运输费4.5元/立方米,2公里至15公里(含15公里)每增运1公里增加运输费1.2元/立方米;四类地区2公里以内(含2公里)运输费4.8元/立方米,2公里至15公里(含15公里)每增运1公里增加运输费1.5元/立方米;15公里以上的地材运输费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部门不得另行制定标准。
其他支持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设立国省公路、边防公路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根据养护需要逐步提高农村公路及边防公路养护补助资金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交通运输部门推进综合交通、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平安交通建设。交通运输部门在国省公路新改建项目中,要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交验管控和服务设施,提升基础设施、运载装备、管理服务基于物联化、数字化、网络化的协同工作和运行监管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优惠政策。对政策执行不到位导致项目无法推进的县(区),自治区交通厅可采取3年内暂缓安排项目计划和投资等措施。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更加优惠的支持政策,进一步促进公路交通运输事业科学发展。 《西藏商报》(2018年04月28日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