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是适龄或者育龄男女共同关心的一个话题。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生育合法权益,规范生育医疗费用结算,进一步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我区新修订了《西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4日,拉萨市《西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新修订)》政策培训班开班。那么,已经施行的《西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新修订)》有哪些变化?拉萨市人社局医保中心负责人李君梅为广大参保职工详细解读新政策。
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包干结算
《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但是,随着2011年7月《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弊端开始逐渐显现,主要存在参保对象单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女职工生育没有享受到生育津贴、报销程序复杂等问题。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生育合法权益,规范生育医疗费用结算,进一步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我区新修订了《西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24日,拉萨市《西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新修订)》政策培训班开班。
那么,已经施行的《西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新修订)》有哪些变化?李君梅介绍:“这次修订进行了重大的政策调整和制度改革,扩大了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调整了统筹层次、缴费比例、基金管理、经办规程等内容,依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监管力度。”
缴费比例按新政策调整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按照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此次修订最大的亮点是,生育医药费从以前的实报实销更改为“定额包干结算”。职工、事业人员及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施行定额包干结算。顺产6000元,剖宫产8000元,含产前检查费,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其次,提高了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的报销比例,由原来按照上年度人均生育医疗费的50%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调整为与在职职工一样的定额包干结算方式。
新政策取消了户籍限制
那么,已经施行的《西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新修订)》有哪些变化?规定在职工生育享受120天的生育津贴(含产前休假15天)的基础上,新增两个及以上婴儿存活4个月及以上的,增加30天。同时取消了领取《独生子女证》享受360天生育津贴的规定。
李君梅介绍,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终止妊娠享受生育津贴的规定也发生了变化。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享受20天生育津贴;宫外孕的,享受50天生育津贴;实施输卵管(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0天生育津贴。终止妊娠同时放置节育环、实施皮下埋植手术的分别增加3天、5天的生育津贴。
职工生育期间,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津贴,标准按照生育津贴标准计发。“这次修订还新增了男职工的护理津贴,护理津贴按照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15天计算。”李君梅说。职工、失业人员及职工未就业配偶按规定生育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
新的生育政策取消了户籍限制,扩大了生育保险覆盖面,将所有单位从业人员全部纳入生育保险范围。“以前,只有城镇户口的职工才可参保。新政策放开了户籍限制,所有从业人员都可参保。”李君梅解释道。(文/图 记者 赵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