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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公布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时间:2018-04-26

4月24日,自治区知识产权局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2017年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作为以“倡导创新文化、尊重知识产权”为主题的知识产权宣传周系列活动之一,此举旨在发挥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全社会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良性竞争。

案例1:酥油奶茶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2017年2月,新疆某食品工业集团公司投诉两公司侵犯其拥有的名称为“包装袋(酥油奶茶)”外观设计专利权。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经调查查明:乌鲁木齐市某食品公司委托山东菏泽某生物工程科技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酥油奶茶的包装袋,与新疆某食品工业集团公司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产品包装落入请求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生产、销售涉案酥油奶茶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行为。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依法责令两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案例2:出口商品侵犯“DENSO”注册商标权案

2017年10月27日,杭州某进出口公司申报出口21余万只无品牌、无型号汽车用灯泡到巴基斯坦。经喀什海关对该批货物进行实际查验确权,该批车用灯泡与申报不符,其中135800只灯泡侵犯“DENSO”商标权,货值107万元。喀什海关依法对该批侵权货物及当事人进行处理。

案例3:出口商品侵犯“Panasonic”注册商标权案

2017年10月2日,乌鲁木齐海关在乌鲁木齐多式联运海关监管中心对乌鲁木齐某贸易公司申报的货物进行查验,

发现其货物中夹带标有“Panasonic”商标的5910部电话机涉嫌侵权,价值59.1万元。经调查确权,确定该批货物属侵权产品,乌鲁木齐海关依法没收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4:侵犯“大红鹰”“托木尔峰”注册商标权案

2017年1月16日,阿克苏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杨某正在灌装“大红鹰”白酒和“托木尔峰”老窖,同时,房屋内堆放已灌装好的“大红鹰”白酒。通过调查取证,并经商标所有人鉴别,确定该批酒品为侵犯“大红鹰”“托木尔峰”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阿克苏市工商局依法没收侵权酒品,并给予当事人4万元罚款。

案例5:侵犯“莫干山”注册商标权案

2017年2月13日,昌吉市工商局根据举报,检查发现昌吉市某装饰材料店从他处分别购进了300张印有“莫干山”注册商标的合格证标签和300张无标签的白板胶合生态板,将合格证标签粘贴在无标签的胶合生态板上,在胶合生态板的侧面用打码机喷打上“莫干山”“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样进行销售。

工商部门通过调查取证,经商标权人鉴别,确定当事人侵犯了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莫干山”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未销售的270张胶合生态板的“莫干山”商标标识,对当事人处以12.5万元罚款。

案例6:侵犯“鹿港小镇”注册商标权案

克拉玛依市鹿港有约茶餐厅未经贝拉吉奥公司许可,使用贝拉吉奥公司的“鹿港小镇”“BELLAGIO”商标作为名称字号,该餐厅门厅字号、部分菜谱、餐厅外观及餐厅收款系统、内部场景在装修风格、菜品种类等方面与贝拉吉奥公司“鹿港小镇”餐厅经营模式近似。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克拉玛依市鹿港有约茶餐厅注册名称字号,与贝拉吉奥公司的商标属同种服务商品;鹿港有约茶餐厅经营的茶餐厅在门面牌匾、订餐卡、客人就餐消费单上不规范使用企业字号、名称,使用与贝拉吉奥公司所有的注册商标相同的“鹿港小镇”文字,具有标示服务来源的作用,与贝拉吉奥公司的“鹿港小镇”注册商标相混淆,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判决鹿港有约茶餐厅赔偿贝拉吉奥公司人民币5.6万元。

案例7:一体式开窗侧钻工具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锦州某机械公司拥有名称为“一体式开窗侧钻工具”和名称同为“一体式开窗侧钻工具”两项发明专利权,该公司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海林某石油耐磨工具公司侵犯其上述两项专利权。

经法院审理:锦州某机械公司主张保护的两项专利均在合法有效期限内;经比对,海林某石油耐磨工具公司制造、出售的涉案一体式开窗工具的技术特征已全面覆盖了锦州某机械公司要求保护发明专利的技术特征,但该产品的技术特征未落入锦州某机械公司要求保护的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

法院判决海林某石油耐磨工具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锦州某机械公司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并赔偿专利权人经济损失30万元。

案例8:景观灯(D121-08)灯头(D121)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贾某是外观设计“景观灯”“灯头”的专利权人。新疆某照明设备公司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某城建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同意巴州某城建公司使用其提供的施工资质从事资质范围内的经营项目。

巴州某城建公司在工程施工期间,订购了扬州市某照明科技公司生产的涉嫌侵权产品“日月同辉路灯”168套,总价4485600元。贾某认为巴州某城建公司侵犯其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

法院审理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设计落入贾某专利保护范围内;巴州某城建公司与扬州市某照明科技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加工生产销售与涉案专利设计特征相同的灯具,共同侵犯了贾某的专利权。新疆某照明设备公司并未实施生产、销售等侵权行为,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巴州某城建公司与扬州市某照明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贾某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贾某经济损失30万元。

案例9:侵犯百鸽智慧校园平台系统软件著作权案

2017年3月15日,阿克苏地区版权局接到权利人的投诉,对阿克苏市及新和县5所幼儿园和1所小学进行了调查取证。经查,当事人王某、岳某未经授权,于2017年1月将百鸽智慧校园平台系统的主界面更改为千猫智慧校园平台系统后进行销售,违法所得43万元。

经阿克苏地区版权局调解,当事人向权利人支付20.7万元赔偿;同时版权局依法作出处罚当事人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发行电子书侵犯著作权案

2017年1月3日,自治区版权局根据举报,对乌鲁木齐市地王国际商城进行调查。经查,某玩具商行存在销售涉嫌侵权电子书《小状元儿童电子书》780册行为,违法经营额9000元。自治区版权局依法对该玩具商行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没收侵权电子书780册,没收非法所得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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